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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手段升級暴力程度加劇 增設襲警罪已刻不容緩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7日 15: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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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2011年全國兩會

  3名民警1名協警死亡,這是今年1月在山東泰安發生的持槍襲警案造成的後果。

  “襲警已經成為當前影響公安工作和社會治安穩定的一個突出問題。”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王振華今天表示,在刑法中增設襲警罪已刻不容緩。

  王振華説,目前,襲警現象呈現3個顯著特徵。

  一是多發生在處置突發事件、處理交通違法、查處治安案件和執行抓捕任務等面對面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中。

  二是襲警手段升級,暴力程度不斷加劇。對警察從侮辱、謾罵、威脅、誣告等精神傷害,升級到圍攻、阻撓、毆打、襲擊等人身傷害;從一般性言語傷害、拳打腳踢,發展到了使用棍棒、刀具持械毆打、駕車衝撞,甚至使用爆炸裝置、槍支或投毒等手段傷害民警。

  三是襲警動機多樣化,行為方式出現群體性趨勢。有的是在警察執法涉及其利益,或其親朋、關係人的利益時;有的是因為違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而報復泄憤;有的是對公安機關和警察産生極端仇視心理,一旦有機會就對警察進行傷害。

  “暴力襲警具有較大的社會負面效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各級公安機關採取的多種應對措施,雖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並未根本上解決問題。”王振華説,刑法對襲警犯罪行為的調整主要涉及3個罪名,即妨害公務罪、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

  他認為,3個罪名都沒有凸顯暴力襲警行為特殊的社會危害性,也沒有對警察執行公務予以特別的法律保護。“妨害公務罪的最高刑罰是3年有期徒刑,而尋釁滋事罪最高刑罰是5年有期徒刑,可見刑罰上的失衡。”

  另外,警察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務行為與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公務行為也存在著一定的區別。如果不加區別地將暴力襲警行為納入到妨害公務罪中,這就很難適應對暴力襲警這一特殊的妨害公務行為予以嚴厲懲治的客觀需要,也難以針對當前頻發的暴力襲警行為予以有效的遏制。

  “因此,有必要增設襲警罪來保護警察執法權威和權益。”王振華解釋道,“設立襲警罪符合國際人權保護的基本要求,符合世界通行做法和國際公認的法學原理。”

  王振華説,有的國家法律賦予警察絕對的執法權威。規定警察在執行公務時,任何身體上的接觸都被視為違法,警察可以直接將對自己造成人身威脅的當事人控以襲警罪名;有的國家法律保障警察使用合法暴力;更多國家則以強硬立法——單設襲警罪應對襲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