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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逢民代表:我國應適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6日 21: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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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2011年全國兩會

  新華網北京3月6日電(記者鄒大鵬、高星)“隨著金融市場高速發展,我國設立存款保險制度顯得愈發必要和緊迫。”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行長周逢民建議我國適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周逢民認為,我國現有的隱形存款保險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增加了金融市場運行風險和國家經濟負擔。首先,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承擔救助責任的制度,容易引發道德風險。金融機構為獲取高額利潤從事高風險業務,而投資者也把防範風險作為國家的義務,盲目追求高回報,這無疑弱化了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嚴重影響到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其次,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職能不足,使金融穩定再貸款管理風險加大。第三,個人債權打折收購比例過高使國家承擔巨大的經濟負擔。

  周逢民説:“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涌入我國開展經營活動,並且速度不斷加快,規模不斷擴大。在國際上,這些分支機構通常是由所在國提供存款保險,但目前我國還缺乏這方面的制度安排。”

  周逢民介紹,目前世界上已有美國、日本等95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2001年9月,國際清算銀行發佈《建立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指引》最終稿,為考慮建立或者修改現有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提供了一個基本框架。

  周逢民建議,我國應建立具有監管職能、危機救助職能、破産處置職能的存款保險機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所有存款類機構共同參加。存款保險機構宜採取預先徵收保費的方式,建立穩健的存款保險基金,考慮到我國目前多數銀行財力有限,存款保險基金最初應由政府和參保銀行共同出資,並定期收取保費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