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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朱永新:文化立法 期待加速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4日 04: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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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2011年全國兩會

  記者:2月25日,非物質文化遺産法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今年6月開始實施,標誌著我國“文化立法”再次取得突破性進展。近年來,隨著我國文化事業和文化産業的蓬勃發展,我國文化立法的步伐明顯加快。然而,總的看,我國文化立法仍處於初級階段,請問我國的文化立法現狀是怎樣的?

  朱永新:總的來看,我國的文化立法仍未形成完整合理的科學體系,現有文化法規的數量、層次還不能滿足我國文化建設快速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文化法制理論研究薄弱;二是文化立法盲點較多;三是文化立法效力層次偏低;四是文化立法內容的現實適應性不強。

  記者:當前,我國為何要進一步加強文化立法,通過立法方式管理文化領域事務?

  朱永新:加強文化立法主要有三方面原因,首先從經濟方面看,市場經濟條件下,文化産業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産業門類,通過立法的方式確立文化主體靈活的所有制形式,吸引民間、外國資金,在資金、稅收等方面予以扶持,是許多國家的成功經驗。其次,從技術方面看,當前文化領域出現了很多新項目新問題新情況,比如由高科技發展而衍生的一些有關文化方面的問題,像手機垃圾短信、網絡視聽點播、室外視頻廣告等新興領域,電臺、電視臺頻道的分配,都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規範和管理。三是國家治理方式的轉變。當前我國絕大多數文化法律法規是由行政機關的行政法規、規章甚至規範性文件來填補的,某些還帶有部門利益色彩。這種情況和我國當前依法治國的方略不相適應。

  記者:您對進一步加強文化立法有怎樣的建議?

  朱永新:以文化法律關係為標準,文化立法可由以下法律構成:電影法、著作權法、語言文字法、公共圖書館法、博物館法、文化館法、文物保護法、民族民間文化遺産保護法、演出法、文化社團組織法、文化企業法、文化産業發展法、互聯網法等。

  我們應當統籌安排、先易後難,分步驟實施文化立法工作。目前已制定了著作權法、文物保護法和語言文字法,人大常委會剛剛通過了非物質文化遺産法。以立法難度、敏感度為標準,可以分三階段制定其他法律:第一階段立法包括電影法、圖書館法、博物館法和文化館法,第二階段包括文化産業發展法、廣播電視法、互聯網法、演出法、文化社團組織法和文化企業法,第三階段的立法包括其他相關法律。

  建議分層次加強文化立法工作。全國人大或常委會可在制定法律的同時,協調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制定完善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形式的實施細則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鞏固已有立法成果。某些文化項目也可以先制定規範性文件予以規範,實施後逐步積累經驗,進而提升法律層次。(本報記者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