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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議:應儘快設立專職兒童保護機構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3日 03: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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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2011年全國兩會

  ■ 觀察家代表委員議政錄

  建議條件成熟時,在公安部設立兒童保護辦公室,在民政部設立兒童福利司。兒童福利司作為兒童保護的統轄行政機構,對分散在各部門中的兒童服務職能進行協調,與公安部的兒童保護辦公室相互配合,對全國兒童福利事業進行統一管理。

  近期,救助流浪乞兒的話題受到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實際上,流浪乞兒只是兒童權利受侵害問題的表現之一。隨著城市二代農民工、留守以及流動兒童、低收入家庭等社會問題的出現,我國部分兒童生存狀況令人擔憂。

  有親生父母視先天疾患兒為累贅,拒給治療任其死亡;因性別歧視,悍然將初生的女嬰遺棄在荒郊野外;因貧困將親生兒販賣他人;為了低廉的租金將自家的嬰兒租給進城乞討者;更有人或租或買強行將失去父母的嬰幼兒推向乞丐……

  這類事件是對社會倫理基礎的戕害,社會倫理基礎動搖所付出的社會成本與經濟成本是不可估量的。解決被侵害兒童成年後引發的社會問題,成本也非常高昂。

  但目前我國兒童保護還存在很多不足。兒童保護工作尤其是人身保護實際上主要靠公安部門,但公安部門不是專司兒童保護的機構,況且有著“不告不理”的行政邏輯。共青團和婦聯雖然有保護兒童的職責,但都不具有行政權力。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設立了兒童福利處,但該處目前的權限只限于孤殘兒童救助;兒童福利政策也相對分散和混亂,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獨立的、專項的國家兒童福利的法規體系和機構體系。

  而在大部分發達國家及部分發展中國家,政府制定一系列法案來保護兒童,並設有政府專門機構,負責兒童保護制度的運行與監管。

  美國早于1909年在聯邦政府設立了美國“兒童局”;日本有“兒童和家庭局”;印度在1985年成立了“婦女與兒童發展司”。在最近半個世紀,英國、日本、瑞典、挪威以及我國的香港、台灣地區都先後出臺了兒童福利專門法案,並成立了兒童福利局等專司機構。

  成立專職的兒童保護機構,推出切實可行的兒童保護法律法規,實施有效的兒童保護刻不容緩。我建議:

  首先,在公安部內設立“兒童保護辦公室”。鋻於社會上對打擊拐賣兒童殘害兒童犯罪的強烈呼籲,建議將公安部刑偵局打擊拐賣兒童辦公室的工作職能進一步擴大,明確辦公室級別,增加人員編制,設立獨立的兒童保護辦公室。主管虐待、遺棄、傷害兒童等侵害兒童權利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的同時,積極介入兒童保護的各個環節,包括處理兒童權益侵害舉報,兒童干預解救,案件調查取證等。

  其次,加強民政部兒童服務功能,擴大現有的社會福利機構的服務對象,將受到暴力侵害和虐待的兒童、監護人不明的流浪兒童包含在內。當兒童受到暴力侵害、家長不能提供有效監護或不適合提供監護的時候,為兒童提供臨時性監護,相關費用經由國家財政解決。

  在條件成熟時,將民政部的兒童福利處升格為兒童福利司,理順職能,細化分工,加強專業性。由兒童福利司作為兒童保護的統轄行政機構,對分散在共青團、婦聯、兒童工作委員會等部門中的兒童服務職能進行協調,與公安部的兒童保護辦公室相互配合,對全國兒童福利事業進行統一管理,明確政府在兒童福利上的主體地位和主導性原則,加快我國由補缺型兒童福利制度向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的轉變。

  □周洪宇(全國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