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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張抗抗提案修改《著作權法》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2日 04: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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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協副主席、全國政協委員張抗抗。資料圖片

  【名詞解釋】

  延伸集體管理

  即集體管理組織在向使用者授權許可使用時,不僅有權許可會員的權利,還可以許可非會員的、但法律規定適於集體管理的權利。非會員可以事後不同意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從而禁止使用者進行相關的利用。北歐國家的實踐證明,延伸性集體管理能有效維護更廣泛著作權人的財産權利,促進産業的發展。

  本報訊 (記者張弘)兩會召開在即,著名作家、中國作協副主席、全國政協委員張抗抗提案修改《著作權法》,除了建議加強“延伸集體管理”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規細化之外,張抗抗明確提出應明確規定付酬標準,並對著作權侵權賠償標準細化。

  記者從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常務副總幹事張洪波處了解到,文著協已有陳建功、畢淑敏、周國平等27位作家代表聯名呼籲全面修改《著作權法》。

  張抗抗提出三點修改意見

  去年,張抗抗曾提案修改《著作權法》。她今年的提案稱,現行《著作權法》于1991年6月1日實施,20年間沒有大的修訂,已遠遠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為此,張抗抗提出了三點修改意見。

  一,加強“延伸集體管理”的權利。張抗抗稱,法律規定報刊轉載和教材“法定許可”著作權使用費,應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取並向著作權人轉付,但是沒有規定這些使用者拒不付費的罰則。於是,一方面造成很多作品被侵權,著作權人合法權利得不到維護,另一方面使用者也面臨法律風險,各種著作權糾紛和官司不斷。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規細化。目前在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方面已經有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但具體到現實操作,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影響重大的版權事件,仍存在法律法規層面的空白或缺乏實施細節。

  三,《著作權法》應明確規定付酬標準。張抗抗稱,現行《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是1999年4月制定的,時隔10餘年,這一規定已經遠遠跟不上時代。提議對該規定進行修訂,明確和提高“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付酬標準”。與付酬標準相關聯的問題,是涉及到著作權侵權賠償標準應當進行細化。現在各地判決網絡著作權侵權的賠付標準非常不統一,建議對此進行修訂。對於賠償數額要設立一個起點,建議起點定於2萬-5萬之間,並建議增加“懲罰性賠償條款”。

  張洪波:八機構同倡議

  文著協常務副總幹事張洪波稱,前不久,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産權學院、中國版權協會、文著協、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等8家機構聯合署名發佈建議書,與張抗抗的提案互相呼應。該建議書認為,“現行《著作權法》遠不能適應快速發展的數字技術實踐的要求,難以有效地保護創作者和開發者的利益,難以解決實踐中産生的新問題,難以和國際社會順利的發展文化、科技和知識産權貿易。”建議儘快啟動全面修改《著作權法》。記者看到,文著協代表中,參與聯合署名的有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常務副秘書長黃國榮、百家講壇主講人鮑鵬山等27人,電影界有代表于洋數十人,攝影界代表呂厚民等數十人。

  記者從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出版集團總裁聶震寧處獲悉,“我這次也有修改《著作權法》的提案,現行的《著作權法》已經遠遠滯後於時代的發展。”張洪波稱,“與去年兩會期間相比,今年呼籲修改著作權的人更多,呼聲更高,除了張抗抗之外,還有多位政協委員也有同類提案,要是集中在一起提案和署名會更有聲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