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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缺失致都市村莊自建房“瘋長”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1日 15: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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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在鄭州市的一些都市村莊採訪時發現,租金收入已經成為村民收入的主要來源,增加樓層層數,就意味著能多收租金。

  “鄭州發展得這麼快,外來人口不斷增多,只要有房子,就不愁租不出去。再説了,房子面積大一點,拆遷時也能多點補償。”採訪中一名村民坦言,“我們是在原來的宅基地上建房,手裏也有政府頒發的宅基地使用證。如果不讓我們建,那就要拿出具體規定,否則,法庭上見。”

  這名村民説,以前,他們村的樓大多在6層左右,這幾年,很多村民把舊樓房扒掉,擴大地基蓋高樓。但是村民蓋高樓還想節約成本,他們就自己準備材料,在外面找一些農民工,而不願意找正規的建築公司建樓。

  “這樣一來,村民們建房的費用是節約了,但是存在安全隱患。從城市管理來説,限制都市村莊的私搭亂建現象確有必要,但執法難度頗大。”鄭州市區一街道辦事處的負責人説,多年來,對於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基層政府和村委會只監督是否超佔宅基地面積,對其如何設計,如何施工不好監管,缺乏執法的依據。

  這名負責人舉例説,城鄉規劃法施行後,他們曾經對村民們的建房行為進行制止,但村民們拿著城鄉規劃法的條文進行反駁説,第四十一條明文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你們拿省裏的規定再來管我們吧。

  “説句實話,我們一直在等相關配套政策的出臺。”這名負責人説,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已納入近期(五年)建設或改造計劃的集體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擴建建築物。未納入近期建設或改造計劃,確需進行企業、公益事業、公共服務設施、住宅建設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中,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嚴格控制建築高度、建築層數和建築面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無條件自行拆除,其費用自負。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條是這樣規定的,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內空閒地進行住宅建設的,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後報鄉、鎮人民政府。經審查符合規劃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這名負責人説,“第四十五條最後一句話是,‘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七條中所稱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我們基層幹部沒看到過樣本,也不清楚是不是由我們自行印製。”

  “現有都市村莊宅基地一塊,170平方米左右,可建5層至7層,可自住可出租,你出錢我出地……”這是記者日前在鄭州一家網站上看到的帖子。

  談及帖子上的內容,河南大學一名教授認為,都市村莊雖然地處城市中心,但依然沿襲農村的管理體制,這凸顯在管理都市村莊中的法律缺位。對於都市村莊建房的規範與約束,須依法行政。

  這位教授分析説,土地方面的法規規定,農民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在農民,政府部門出面干涉難度較大。在相關配套措施並不完善的情況下,都市村莊建房存在監管漏洞,以致于想蓋多高就蓋多高。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教授建議,要儘快依法制定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的規範性文件,為解決城市規劃和建設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提供依據,從而進一步健全規劃管理網絡,落實管理機構,理順執法體制,逐步建立起延伸到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規劃監管體系,明確各級各部門的責任,消除都市村莊自建房建設管理的空白。(記者 鄧紅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