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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對科研腐敗、違規招生説“不”77項禁止性規定約束高校領導幹部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8日 14: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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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領導幹部不準在校內外經濟實體中兼任企業領導、獨立董事等職務;不得擅自批准未達到規定條件的學生入學、轉學、畢業或者調整專業……”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廉政準則》、促進高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上海市日前出臺高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若干規定,從十個方面對高校領導幹部行為規範作出77項禁止性規定。

  針對當前社會關注的科研腐敗現象,該市明確,高校領導幹部不得抄襲、冒用、剽竊他人論文著作或侵佔他人科研成果;不得利用職權在他人論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不準利用職權和不正當手段為本人騙取榮譽、專業技術職務,或在崗位評聘、項目評審、學歷學位等方面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從學校資金中為本人負責或參與的項目多批經費和設備,或為本人爭取科研項目提供便利;不準違反規定使用科研設備,個人不得借用、挪用、侵吞、私分科研經費。

  針對當前高校中存在的違規招生、兼職取酬等現象,該市明確,高校領導幹部不準未經批准擴大招生計劃、違規辦班或合作辦學;不得利用職務影響和工作便利干擾招生考試工作,或在招生考試工作中徇私舞弊;不準在學校資産經營公司兼職取酬;不準在兼職的院(係)等所屬單位領取與職務相關的工資、獎金、津貼等;未經學校同意,不得將本人科技成果在學校下屬企業或與學校有關聯的企業入股。

  據悉,上海市將把高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若干規定納入高校領導幹部教育培訓和新上崗領導幹部學習內容。高校領導幹部執行規定情況,將作為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述職述廉和民主評議的重要方面以及幹部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記者 徐炳文 通訊員 朱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