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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判死刑 75歲老人不能都“免死”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6日 08: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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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惡意欠薪正式列罪

  針對“惡意欠薪”行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規定:以轉移財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解讀:“將‘惡意欠薪’界定為犯罪行為,對改變當前‘拖欠是正常現象’的錯誤觀唸有重大意義,其威懾作用是肯定的。”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係研究所副所長彭光華同時表示,刑法應該謹慎介入勞資糾紛,勞動行政、監察應發揮更多作用。

  重罰食品安全犯罪

  修正後的刑法,刪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這意味著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罰將變為有期徒刑;對於罰金,只提出“並處罰金”,沒有規定具體數額,這也為從經濟上加大處罰力度提供了操作空間;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次刑法修改,在食品安全犯罪規定中增加了一個適用條件,即除了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外,“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也將處以相關刑罰。

  解讀:修正後的刑法,單獨列明了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瀆職的刑事責任,進一步強化了對食品安全這一重大民生問題的保護,體現了此次刑法修改的主線和意圖。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説,新規降低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偵查、調查舉證的難度,即使犯罪行為對人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但從非法獲利的金額、銷售數量等角度能夠證明其嚴重危害的,仍然可依法給予刑罰。

  75歲老人不能都“免死”

  ●對未成年人、孕婦及75歲以上老人犯輕罪的,應當宣告緩刑。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産。

  ●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數罪並罰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數罪並罰最高不能超過25年。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