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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敗訴問責彰顯責任政府風範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3日 17: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湖南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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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所在機關的行政訴訟案件敗訴,浙江省溫州市的12名政府官員這幾天陸續受到了黨內警告、行政記過等處分。浙江省紀委負責人向記者證實,凡屬於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未履行答辯舉證義務、應訴不當、未履行生傚法律文書、未落實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等8種情形而導致案件敗訴的,必須追究處分幹部。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行政主要領導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出庭應訴,被當作重大新聞傳誦。人們似乎覺得,身為地方或部門領導,能夠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親自應訴,難能可貴,值得肯定。至於行政訴訟的勝負,則鮮有人關注。但在浙江溫州市,這種觀點已經過時,凡應訴不積極,或者存在行政違法行為的,一旦敗訴都得追究過錯責任。

  行政訴訟的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使並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顯然,僅僅重視是不夠的,依法行使職權,儘量避免行政侵權或者不作為案件的發生,才是法治政府、責任政府的表現。溫州市處分12名政府官員,正是彰顯了責任政府風範。據悉,這在浙江省尚屬首次,估計在全國也不多見。

  也許有人認為,在當前行政訴訟環境並不寬鬆的大背景下,過於強調敗訴問責制度,可能會強化行政機關利用自身權力對訴訟的干預,從而使行政訴訟更加不利於當事人。這種考慮不無道理,不僅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從人的趨利性本能分析,均有例可尋。不過,既然浙江省紀委、溫州市有關部門把這一制度實施下去,肯定有相關的制度設計,以保證敗訴追責制的貫徹執行。媒體報道,在選擇典型案例進行敗訴問責的基礎上,溫州市市長趙一德邀集專家出謀劃策,以市政府名義制發文件,在浙江省率先建立起行政敗訴案件責任追究制度。12名政府官員的被追責,僅僅是開了個頭。此外,輿論監督環境的制約,法院審判制度的改革與完善,也是重要的配套舉措。

  其實,政府工作千頭萬緒,有所差錯在所難免。在權利主體多元化的今天,公民、法人與公共權利,或與政府行為發生衝突,通過法律途徑尋求解決方式,正是法制社會的基本要求。涉事政府部門理應積極應訴,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兩年前,浦東新區因“釣魚”式執法案向公眾公開道歉,並依法撤銷原處罰決定,區長姜樑表示:“政府不能夠保證不做錯事情,但是一定要保證誠實,做錯了事就必須要承擔責任。”受到了公眾的讚揚。

  唯有敗訴問責,才能警示公職人員,讓他們明白,不作為、亂作為,必須由自己買單。吳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