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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賄,在“借款”的名義下進行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2日 13: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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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軍把第一筆受賄辯解成“借車開”:“溫某經常來北京出差,沒有自己的車很不方便,就打算在北京買輛車。當時外地人在北京購車不太方便,因為比較信任我,就以我的名義買了車。平時車子借給我開,溫某來北京時車就讓他開。”

  第二筆事實,在馬軍的嘴裏成了“借名辦卡”。據他供述:“有一次丁某來北京打高爾夫球,我向他介紹了一家球場,説會員卡有升值空間。丁某説他自己不經常來北京,就用我的名字去辦卡,我同意了。”

  行受賄三方對借款事實的陳述有出入

  馬軍關於“借車開”的辯解,並沒有得到溫某的認可。“馬軍和溫某公司有經濟往來,並且馬軍有很大的職務便利,雙方更多體現的還是一種權錢交易。”胡志強認為。記者了解到,由於馬軍用自己的車和溫某作了一個交換,因此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在認定這筆受賄款的數額時,最後認定的是兩輛車的差價24萬餘元。

  第二筆受賄事實的認定産生了很大的爭議。使案件偵查難以突破的一個難點在於,在行受賄三方的口中,一致將90萬元描述為“借款”。

  馬軍辯解的核心是:卡是丁某的,只是借用他和徐某的名義辦卡。如果卡升值了,他再把卡賣掉將錢還給丁某。

  徐某始終辯稱其與丁某90萬元的經濟往來係自然人之間的普通借貸行為。第一次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徐某表示他和馬軍想在一家高爾夫球俱樂部辦會員卡,但手中沒有足夠的現金,就向丁某借了90萬元,並表示已經在2006年、2007年分多次將90萬元借款還清。一天后,徐某又主動找到檢察機關,對90萬元的“借款”問題進行説明。他推翻了先前的説法,表示由於自己害怕惹上麻煩,才謊稱已將90萬元借款歸還了丁某。

  丁某描述的借款細節與兩人的供述有出入。丁某説:“徐某向我個人借了90萬元説有急用,我也沒問,後來我知道他是為自己和馬軍辦高爾夫球卡了。”丁某還證實,在馬軍被立案偵查後,徐某曾主動打電話給他,説如果檢察院找他問借款90萬元的事情,就説90萬元已經還給了他。

  “三人對借款事實的陳述出入很大,三人三説,供證不太一致。但他們有共同的一點,就是都説這個卡是‘借’的。”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一處處長張小兵告訴記者,“這就涉及到以前的司法解釋提到的‘以藉為名’在行受賄當中如何去判斷的問題。”

  被告人行為不符合自然人正常借款狀態

  辦案檢察官仔細查閱了全國各地發生的一些“以藉為名”的案例,但沒找到相類似的案例。“要麼行賄方説借給嫌疑人的錢不想要了,要麼受賄方説自己借了錢實際上不想還了。這些和我們這個案例都不相符合,無法為我們提供有價值的參考。”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羅猛説。

  關於馬軍、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一些專家和學者也持不同看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認為馬軍的“借款”行為屬於以借款為名的索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