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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規定:配偶子女為律師法官任職須回避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1日 10: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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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2月20日電 (記者白龍)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並從發佈之日起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統一施行。

  《規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在人民法院審判、執行、立案、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業務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開辦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為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應當實行任職回避;人民法院在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和補充審判、執行、立案、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業務崗位工作人員時,也不得將具備上述任職回避條件的人員作為擬任人選。

  為了確保此項制度能夠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規定》還明確了對違反任職回避人員的懲戒措施,其中,對於法院領導幹部或法官的配偶子女錶面上不再在所限地域內從事律師職業,而暗地裏仍在所限地域內從事律師職業的,應當責令該領導幹部辭去領導職務或將該法官調離現有崗位;該領導幹部或法官對其配偶子女的行為知情的,還應當同時給予其相應的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