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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藥監局官員藥企老總獲緩刑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1日 03: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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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朱燕)兩家醫藥公司為加速藥品審批時間,向國家藥監局藥品審評中心原主任陳海峰行賄40萬元。日前,西城法院以單位行賄罪判處兩家公司各處罰金10萬元,兩名負責人員分別被判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

  檢察院指控,陳中作為雲南通盛醫藥有限公司直接責任人員,為使該公司參與經營的多個藥品品種在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通過審評,夥同浙江中海醫藥公司及其總經理顧立君于2004年9月給予陳海峰好處費共計4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兩家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中、顧立君兩人刑事責任。由於顧立君、陳中係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開庭時,兩家單位及兩名負責人對指控的事實均未表示異議。陳中的辯護人表示,陳中屬於從犯,對行賄行為無實際操控能力,一直處於被動、被對方索賄的地位。

  檢方提供證人陳海峰的證言顯示,2004年,雲南通盛醫藥有限公司與浙江中海醫藥公司,合作開發"甘草酸二胺"及"硫普羅寧注射液"兩種藥品。而這兩個藥品品種都是由陳海峰負責審評的。

  陳海峰説,"2004年下半年,王某(北京一家醫藥公司女老總)打電話過來,要走了我父親的銀行賬號,説浙江中海醫藥有限公司老總顧立君想加快幾個藥品品種的審批速度,要給40萬元"。他於是將父親的卡號告訴了王某,後果真收到4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兩家公司及其直接負責人員顧立君、陳中,為牟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

  【背景】

  受賄人收錢批藥獲刑

  陳海峰因在擔任國家藥監局藥品審評中心組長和主任期間,利用負責藥品品種審評工作的職務便利,在明知相關藥品無生産廠家及研發單位信息的情況下,仍將不合格藥品予以審註解冊,而且還幫助醫藥公司加速審批所申報的藥品,為此多次收受浙江中海醫藥有限公司總經理顧立君等人給付的賄賂款130萬元。

  2010年12月,市一中院以受賄罪終審判處陳海峰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