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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廢止 開發商主導拆遷退出歷史舞臺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8日 1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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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周芬棉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于2月17日被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一紙決定廢止,這部施行了近二十年的部門規章從此不再適用。同時,由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新拆遷條例)已於今年1月21日發佈並施行,以開發商為主導的拆遷已徹底退出歷史舞臺。

  拆遷單位成歷史名詞

  管理規定是由當時的建設部出臺的部門規章,自1991年8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近二十年。管理規定短短二十條,對拆遷單位進行了全面的規範。

  依照管理規定,所謂的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託,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設立房屋拆遷單位的條件是:擁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准文件、有明確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以及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從這些條件來看,拆遷單位實際上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

  管理規定出臺的直接依據正如其第二條所表述的:“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因此,管理規定所依據的上位法在被廢止後,理所當然據此制定的管理規定也須廢止。

  開發商主導拆遷不復存在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規定了與真正實施拆遷有關的兩類機構,一類為拆遷人,依據該條例的規定,它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在實踐中大量存在的是開發商,它可以具體實施拆遷;另一機構就是由拆遷人委託的具有資質的拆遷單位。

  “在這裡的拆遷單位,就是在很多實踐中演變成強拆強推居民房子,臭名昭著的拆遷公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説:“實踐中很多野蠻拆遷的人,一類是由開發商找的社會上的人,為從中得到好處,會為開發商賣命,實施強拆;另一類人,可能就是由開發商委託的拆遷單位。拆遷單位為了自己從中取得收益,也會為開發商利益去實施強拆。因為拆遷單位的存在,本身就是為了拆遷人利益,拆遷人不請,不委託,這些拆遷單位就無事可做。”

  才良律師事務所王令律師説,拆遷人,作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的人,實際上就是建設單位,它委託拆遷單位實施拆遷,或者雇人強拆,由此造成了很多問題。現在,新拆遷條例已經徹底改變了原條例的利益格局,徵收與補償工作由政府主管,在這種情況下,以前由開發商主導的拆遷將不復存在。

  具體徵收實施單位尚待明確

  在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法律意義上的拆遷一詞不復存在了。盛廷律師事務所的張興奎律師解釋説,在徵收與補償工作完成後,對原有的房屋還要進行拆除,但這時候的拆除只是一種事實行為,而法律意義上的對房屋的處分行為,即拆除作為法律行為已不存在了。

  但是徵收與補償涉及很多具體工作。孫憲忠説,首先要取得原有土地的使用權,然後要和原有土地使用權人進行交涉,包括公佈徵收範圍、補償標準,被徵收人意見不一致時組織召開聽證會,和被徵收人簽訂合同等具體事務,由誰來處理,這在新拆遷條例中是不明確的。

  新拆遷條例第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孫憲忠説,房屋徵收部門現在看來可能就是住房城建部門,誰做為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清楚。他認為,如果在住房城建部門下設一個事業單位來具體實施,情況可能會比較好點。

  本報北京2月17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