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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員工狀告公司討要獎金獲賠260萬元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8日 0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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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揚州王先生2006年被一大型公司"挖走",該公司向他承諾,除了月薪1萬元的待遇,年底會按公司銷售額1%的數額給他發獎金。但3年合同期滿,公司沒有兌現"獎金"。王先生一怒之下將"老東家"告上法庭,索賠300余萬元。昨天記者了解到,春節前該案已經審結,王先生獲賠260萬元,這也是該市迄今為止最大的獎金索賠案件。

  王先生今年40歲,在該市營銷界小有名氣,2005年年薪就達40萬元。2006年該市一家大型公司"三顧茅廬",拿出了足夠的誠意,王先生於2006年底和該公司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任命王先生為公司營銷總監,年薪12萬元,獎金按照公司銷售額的1%計算。

  王先生介紹,自己工作的3年間,公司銷售額達到數億元,但從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給他發獎金,他多次索要無果。2009年12月31日合同期滿,他再一次索要獎金未果,兩個多月後向公司遞交了辭呈,2010年5月底向維揚法院起訴。王先生索賠數額300余萬元。該公司能接受的最大賠償數額為50萬元,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法院只能依法進行審判。公司方認為,和王總監簽訂合同後,一直按績效考核發獎金,"3年來他既沒有對績效考核提出異議,也沒有對按照績效考核發獎金提出異議,客觀上就説明他對我們的考核制度是認可的,從這個角度上説,合同中約定的按銷售額的1%發獎金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公司還提出,王總監任職的3年間,沒有一年完成公司下達的營銷任務,因此不應該給他發數百萬的獎金。

  法院認為,聘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有條款需要修改,合同雙方必須以書面形式同意後方能修改",而收入的變更屬於重大修改事項,原、被告應該以書面形式變更,被告未能提出證據,證明雙方已經以書面形式對發獎金條款進行了變更,故法院最終判定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給王先生發獎金,3年來公司的銷售額為2.036億元,應該支付給王先生的獎金為203萬餘元。同時,法院還依法判決公司方支付王先生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合計近56萬元,王先生總計獲得了約260萬元的賠償。昨天記者了解到,敗訴的公司方不服判決,已經提起上訴。通訊員 封輝 劉偉煒

  本報記者 陳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