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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借18萬要打20萬欠條 扣掉兩萬元算利息(圖)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7日 06: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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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萬扣下來作利息。 張葉 繪

  張林與王坤是高中、大學同學,王坤又在張林阿姨的公司就職,兩人十分熟悉。2009年,王坤宴請張林,席間,王坤向張林大倒苦水:"老同學,你看,我大學畢業幾年了,每個月還是那三千多塊錢工資,又要還房貸,三十歲的人了也該考慮要孩子了,不自己闖闖不行了。你看,能不能借我二十萬,我準備開個小公司,但現在啟動資金不足。"張林畢業後支撐起家裏開的公司,賺了不少錢,當時就滿口答應:"老同學,你有困難我不幫你誰幫?只是,生意歸生意,這不是一筆小數目,這樣吧,兩萬元作為利息,你看怎樣?"王坤立即同意。幾天后,兩人在銀行,張林將18萬現金交給王坤,王坤將其存入銀行,給張林寫了一張借條,表明借用張林人民幣20萬元整,並於一年後歸還。結果,一年之後,王坤絲毫不提還錢事宜,在多次索要無果後,張林將其告上法院。

  庭審中,王坤對張林所稱借錢一事表示認可,並承認借條是自己打的,但他説錢並不是自己借的:"我原來在張林阿姨公司工作,我借張林那20萬我實際上只拿到手18萬,有兩萬被他作為利息扣下了,剩下的10萬元很快就被張林阿姨借走了,當時還給我打了借條,當時她還説,這10萬我不用還。現在張林讓我還20萬,我多冤枉啊!就算要還,也只能還8萬啊!"借款是20萬、18萬還是8萬?面對王坤對2萬元利息的質疑,張林立刻表示不滿:"當時説扣除2萬元利息,你不是同意的嗎?否則我也不會一下借給你這樣多的現金,你現在怎麼出爾反爾?"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王坤向張林借款,無論王坤有無將其中的10萬元借給張林阿姨,均不影響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的成立,現王坤未能及時歸還借款,應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兩萬元利息的問題,法院認為,我國《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本案中,雖然王坤在借款時,按照與張林的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並出具借條的行為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借款協議,但因其在出具借條時事先將利息計入借款本金,違反了上述規定,這種約定不受法律的保護,故王坤向張林實際借款18萬元。鋻於庭審中張林放棄利息的表示,判令王坤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償張林借款本金18萬元。

  法官點評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是指借款人不得在訂立借款合同後,在實際支付借款前,將借款人應付利息預先收取並且從應付款項中扣除。出借人向借款人足額提供借款金額是出借人的主要義務。借款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實際上減少了借款的本金,出借人卻要求借款人支付與實際借入本金不符的利息,實質上是變相提高了利息。同時,預先扣息造成借款人承諾出借的本金及利息與實際出借的本金及利息不一致,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這明顯對借款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出借人預先將借款的利息在本金中扣除,借款本金應當以扣除本金後的借款數額為準。(文中人物皆為化名)

  寧雪妍 羅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