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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配偶子女為律師的法官實行任職回避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6日 19: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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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2月16日消息(記者孫瑩)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6日)發佈,《關於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試行)》,已經在2月10日出臺,並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統一施行。

  《規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在人民法院審判、執行、立案、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業務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開辦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為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應當實行任職回避;人民法院在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和補充審判、執行、立案、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業務崗位工作人員時,也不得將具備上述任職回避條件的人員作為擬任人選。

  為了防止人員更替給辦案工作帶來較大的影響,同時考慮到因任職回避退出現有崗位的人員需要有一定的時間妥善安置,《規定》明確:在本規定施行前具備任職回避條件的人員,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主動提出任職回避申請,其所在法院應當在12個月內為其辦理職務變動或崗位調整手續;在本規定施行後具備任職回避條件的人員,應當在其具備條件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任職回避申請,其所在法院應當在其申請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為其辦理職務變動或崗位調整手續。

  為了確保此項制度能夠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規定》還明確了對違反任職回避人員的懲戒措施:凡具備任職回避條件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主動提出任職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程序免去其領導職務或將其調離現有崗位;凡具備任職回避條件的人員有隱瞞其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弄虛作假規避任職回避以及拒不服從組織調動等情況的,應當酌情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於法院領導幹部或法官的配偶子女錶面上不再在所限地域內從事律師職業,而暗地裏仍在所限地域內從事律師職業的,應當責令該領導幹部辭去領導職務或將該法官調離現有崗位,該領導幹部或法官對其配偶子女的行為知情的,還應當同時給予其相應的紀律處分。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此項制度是為了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廉潔問題的關切,防止法官私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發生直接衝突,從而維護公正廉潔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此項制度的過程中,曾總結借鑒了上海、重慶、江蘇、北京等地法院探索建立類似制度的成功經驗,並在中央有關部門和各級法院廣泛徵求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