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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巨貪"譚照華被判入獄8年後認定無罪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5日 17: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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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民主與法制時報報道:上世紀80年代即已官至正廳級的譚照華,遭3年"非常"調查、審理,被控"受賄5萬元、挪用公款2000萬元",判處8年有期徒刑。

  10年後的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高院再審判決:譚照華無罪。

  冤案不僅發生在普通百姓身上,官員也一樣。"一個正廳級幹部蒙冤至此,背後究竟掩藏著什麼樣的陰謀?"湖南省原紀委書記楊敏之認為這是典型的人禍,值得深思。

  改革明星"落馬"

  2001年7月,"湖南第一大貪官譚照華落馬"、"湖南物産集團腐敗窩案"種種傳聞充斥坊間。

  曾被稱"三湘巨貪"的譚照華,原任湖南省物資廳廳長、湖南物産集團董事長、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當時已分別在湖南衡陽有色冶金機械廠、岳陽市長以及湖南省物資廳等正廳級崗位上任職23年。在1990年調任湖南省物資廳廳長後,譚率先將湖南省物資廳轉制為企業———成立湖南物産集團,隨後推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打破鐵飯碗"、"找市場要飯吃",為全國矚目。

  2001年7月2日,譚照華被湖南省紀委"雙規"。同月25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對其立案。

  2002年1月8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2003年1月28日,一審判決,譚照華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1年。

  原審法院認定,1997年6月譚照華要求公司組織部門對在湖南省外經委工作的趙祥元進行考察後,趙被調入湖南物産集團,並被聘任為財務部副主任,籌備南方建材股份公司上市。南方建材成立後,趙又被聘為證券部主任,期間,趙為公司炒股贏得利潤,為此趙先後多次找到譚要求兌現獎金。2000年春節前,趙為感謝譚照華以往的關照,並謀求在以後工作中繼續關照,到譚家送其5萬元人民幣。以此認定譚照華犯受賄罪。原審法院認定的另一個事實,是2000年3月,譚照華簽發授權委託書,授權趙祥元將南方建材在申銀萬國證券公司成都營業部市值2500余萬元股票和800萬元資金轉至海通證券公司成都營業部,同時將1016萬元的股票指定交易一併轉入海通證券營業部。該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一審判決後,譚照華等4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同年7月23日,湖南高院未經公開審理,直接改判為:譚照華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二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8年。其他3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