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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礦業案審判詳情披露 立功表現意見未被採納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4日 1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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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福建省龍岩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法制日報》記者從一審法院獲悉,該院分別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罰金人民幣3000萬元,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裁陳家洪等5名責任人被判處3年至4年6個月有期徒刑並處20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金。

  2月13日,一審法院向《法制日報》獨家披露了案件審判的詳情。

  泄漏含銅酸性廢水9176立方米

  2010年12月22日,福建省龍岩市新羅區人民檢察院就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向新羅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受理此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並對此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新羅區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單位紫金山金銅礦于2008年3月在未進行調研認證的情況下,違反規定擅自將6號觀測井與排洪涵洞打通;在2009年9月福建省環境保護廳對紫金山金銅礦進行環保突擊檢查,明確指出“集水井所在的排洪洞與日常雨水排入汀江的排洪洞連通,在暴雨季節若抽水來不及,將出現滲出液連同雨水一併排入汀江”的問題並要求徹底整改後,仍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徹底,僅在排洪涵洞內砌了一堵2.5米高的擋水墻,未作完全封堵,造成隱患仍然存在。

  起訴書指出: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縣降水量達349.7毫米。2010年7月3日,被告單位紫金山金銅礦所屬銅礦濕法廠(前稱紫金山金銅礦銅選冶廠)污水池防滲膜破裂造成含銅酸性廢水滲漏並流入6號觀測井,再經6號觀測井通過人為擅自打通的與排洪涵洞相通的通道進入排洪涵洞並溢出涵洞內擋水墻後流入汀江,泄漏含銅酸性廢水9176立方米,造成汀江紫金山金銅礦銅礦濕法廠下游水體污染和下游養殖魚類大量死亡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檢察機關對被告單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和紫金礦業原副總裁陳家洪、紫金山金銅礦環保安全處原處長黃福才等5名被告人提出指控,稱這5名被告人均犯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主管”與直接責任人分擔罪責

  新羅區人民法院在對這起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下達的判決書中指出:

  被告單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違反國家規定,在生産過程中對企業存在的環保安全問題重視不足,沒有從根本上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存在的環保隱患,繼而發生了危險廢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質受到污染,造成漁業養殖戶養殖的魚類死亡損失價值人民幣2220.6萬元,福建省上杭縣城區部分自來水廠停止供水1天,破網放生的魚類達3084.44萬斤,後果特別嚴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家洪、黃福才是應對該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林文賢、王勇、劉生源是該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對該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法院確認:本案事故發生後,在尚未有司法機關介入之前,被告單位就向政府主管部門作了口頭、書面的報告,且在司法機關立案之前或之後所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告單位的負責人、被告人都如實陳述和供述了案件的事實經過,具有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依法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對於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的5被告人,依法亦應認定為自首。

  但是,針對單位自首和5被告人的自首事實,該院認為:鋻於此案所造成的重大影響及特別嚴重的後果,對被告人不能減輕處罰而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在此案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悔罪表現,以及考慮此案所造成的重大影響及特別嚴重的後果,分別予以不同程度的從輕處罰。對於被告單位已賠償了漁業網箱養殖戶的經濟損失,對被告單位及5被告人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重大立功表現”意見未被採納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被告單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和紫金礦業原副總裁陳家洪、紫金山金銅礦環保安全處原處長黃福才等5名被告人均分別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出庭。

  被告陳家洪的委託代理人認為:發生事故後,陳家洪積極搶險,應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對此,新羅區人民法院認為:積極搶險本應是其應盡的義務,其在搶險過程中的突出貢獻也只能説明被告人陳家洪有較好的悔罪表現,並不是刑法意義上的立功,故其辯護人提出其有重大立功的意見,理由不充分,不予採納。

  被告紫金礦業銅礦濕法廠原廠長林文賢的委託代理人提出,林文賢只應承擔部分責任、作用較輕,建議法院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被告紫金礦業銅礦濕法廠原副廠長王勇的委託代理人為其作了無罪辯護。

  被告紫金礦業銅礦濕法廠原環保車間主任劉生源的委託代理人認為:劉生源對事故所起的作用顯著輕微,在5被告人中情節最輕,他也有立功情節。

  針對所謂“重大立功表現”和“立功情節”的辯護理由,新羅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分別以理由不成立和與所查事實不符為由不予採納。

  一審判決罰金3000萬元

  新羅區人民法院在1月30日下達的一審判決書中,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判處罰金3000萬元人民幣,原已繳納的行政罰款9,563,130元人民幣予以折抵。

  據《法制日報》記者了解,2010年9月26日,福建省環境保護廳就針對紫金礦業污水滲漏事件,對被告單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作出了罰款人民幣9,563,13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2010年7月3日案發後,被告單位紫金山金銅礦分別委託上杭縣人民政府、永定縣人民政府,賠償了相關漁民養殖戶的經濟損失共計2220.6萬元。

  新羅區人民法院對涉案5名被告人下達了一審判決。該院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紫金礦業原副總裁陳家洪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紫金山金銅礦環保安全處原處長黃福才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紫金山金銅礦銅礦濕法廠原廠長林文賢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0萬元;紫金山金銅礦銅礦濕法廠原副廠長王勇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0萬元;紫金山金銅礦銅礦濕法廠環保車間原主任劉生源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背景鏈結

  事件

  紫金礦業是國內最大的黃金生産企業,有中國第一大金礦之稱,位列全球500強。2003年12月成功登陸香港股票市場,2008年4月回歸A股。

  2010年7月3日15點50分,紫金礦業集團的紫金山銅礦濕法廠污水池水位異常下降,池內酸性含銅污水出現滲漏,部分進入汀江,導致汀江部分河段水質受到一定污染,並造成大量魚類死亡。據初步測算,外滲污水量約9100立方米。

  事故發生後,國家環保部和福建省環保廳、龍岩市政府及環保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聯合調查組通過對福建紫金礦業集團所屬的紫金山銅礦濕法廠污水池滲漏致汀江污染事故進行的調查,認定此次事件是一起由於企業污水池防滲膜破裂導致污水大量滲漏後通過人為設置的非法通道溢流至汀江而引發的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聯合調查組通過聽取情況彙報、查閱資料、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等方式,初步查明此次事件的原因有三點:

  一是企業防滲膜破損直接造成污水滲漏;二是人為非法打通6號集滲觀察井與排洪洞,致使滲漏污水直接進入汀江;三是監測設備損壞致使事件未被及時發現。

  陳家洪

  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裁、原紫金山金銅礦礦長陳家洪,男,現年43歲,畢業于中國地質大學工商管理專業,大學學歷,1994年7月加入紫金礦業,歷任紫金山金礦副礦長、常務副礦長、礦長兼任紫金山金礦技改指揮部副總指揮、公司副總經理,新疆阿舍勒銅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新疆紫金董事長、總經理等職,自2006年8月起擔任紫金礦業副總裁。

  另據報道,陳家洪2009年的年薪為127.46萬元,他在2009年通過大宗交易買入了200萬股紫金礦業股票。(記者劉百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