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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行業收入差距擴大至15倍 居世界首位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0日 14: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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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14日,《人民日報》以《你的口袋裏有多少福利》為題,刊發了該報記者的調查文章,文章顯示,一些行業的福利水平之間存在巨大差別,部分行業福利過高正是加大國民收入差距的原因之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綜合國力得到極大提高,社會財富大量涌現,但是,財富分配不均日益加劇。近些年來,兩極分化問題突出,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主要障礙之一。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堅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涉及民生的問題很多,如就業、分配、社保、醫療、教育、住房,等等。其中提高勞動報酬在一次分配中所佔的比重,從而提高居民消費能力,進而調整投資與消費比例,已經成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議題。

  我國勞動報酬比重變動情況

  ●在與其它國家進行比較時,要看到大多數國家的情況,不能因為可以找出比我國勞動報酬比重更低的國家就來論證我國勞動報酬比重不低。

  ●近20年來,企業普通職工的實際勞動報酬佔GDP的比重是大幅度下降了。

  根據省際收入法GDP構成數據,我國勞動者報酬佔GDP的比重1990年為53.4%,1995年為52.8%,2000年為51.4%,2006年為40.61%,2007年為39.74%。2000年到2007年,勞動報酬佔比下降了11.66個百分點,其中,2004年,國家統計局把個體經營業主的收入從勞動報酬轉為營業利潤,然而,這並未改變2004年之前勞動報酬比重不斷下降,2004年之後勞動報酬比重仍下降的總體趨勢。

  2007年,我國包括農業主收入在內的勞動報酬佔比39.74%,同期美國勞動報酬佔比為55.81%,英國為54.5%,瑞士為62.4%,德國為48.8%,南非為68.25%。2006年,韓國勞動報酬佔比為45.4%,俄羅斯為44.55%,巴西為40.91%,印度為28.07%。在與其他國家進行比較時,要看到大多數國家的情況,不能因為可以找出比我國勞動報酬比重更低的國家就來論證我國勞動報酬比重不低。我們要建設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應比其他國家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利益,學習國外好的經驗。

  從國際比較可以看出,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勞動報酬份額不斷增加,到一定階段後趨於相對穩定。美國、加拿大、英國等一些發達國家的數據表明,在與我國現有産業結構相似時期,勞動者報酬與業主收入相加,在業主收入佔GDP比重快速下降的情況下,勞動報酬與業主收入兩個賬戶總和佔GDP比重仍快速提高。例如:1920-1929年,美國勞動報酬和業主收入總和佔國民凈收入的比重為78.1%,1950-1954年這一比重增加為82.1%,1980-1984年為81.8%,其中勞動報酬比重由1920-1929年的60.5%上升到1980-1984年的74.3%,而業主收入比重由1920-1929年的60.5%和17.6%下降到1980-1984年的7.5%。近20多年來,我國包括農戶收入在內的勞動報酬比重不斷降低,更説明了我國非農勞動者勞動報酬在GDP中的比重下降幅度較大。此外,工資總額是勞動報酬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職工工資總額佔GDP比重由1995年的13.32%下降到2008年的11.21%,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勞動報酬佔GDP比重也由1995年 的13.6%下 降 到2008年 的11.7%。説明我國勞動報酬比重的確在較短時間內快速下降了。

  而且,勞動報酬總量佔GDP的比重下降,還不足以説明普通職工收入的變動狀況。如果與上世紀90年代初期相比,還應考慮勞動報酬的結構性變化:一是上世紀90年代初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工資差別不大,企業經營者與普通職工工資差別不大,且那時企業職工基本不繳納社會保障費;二是1998年以來機關事業單位多次增長工資,而企業中經營職位和一般職位間收入差距目前普遍在20倍以上;三是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以來國有行政性壟斷行業職工工資增長過快,行業平均工資差距從2倍左右擴大到6倍以上;四是目前企業職工工資總額中還包括要繳納約佔基本工資10%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可以斷定,近20年來,企業普通職工的實際勞動報酬佔GDP的比重是大幅度下降了。

  正確界定政府在提高勞動報酬佔比中的作用

  ●日本沒有“農民工”的概念,更沒有“第二代農民工”的現象,日本的農民從農村遷出後,14天之內憑“譽本”就可到所遷移地的政府登記,變為當地人,他們的子女如是適學兒童,必須在3天之內到當地教育委員會報到,與當地兒童一樣安排入學。經過30年的經濟起飛,我們還在研究所謂“第二代農民工”問題,其關鍵在於城鄉戶籍制度以及城鄉公共服務體系的行政分割。

  ●進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並嚴格執行,完善勞動仲裁和法律援助機制,為勞動者獲得合法收入提供法律保障,是政府在一次分配中不可推卸的責任。

  提高勞動報酬在一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可以量化的,有學者提出要把這一比例從現在的11%左 右 提 高 到20%左右。問題在於通過何種途徑實現這一目標?是使用行政手段還是發揮市場機制來提高這一比例?用行政辦法強令企業給職工漲工資,制定五年工資倍增計劃等,也可能在一段時間較快奏效,但我們如果搞工資倍增計劃與日本當年不同,很可能要層層落實到各級政府一把手責任制。因此不少學者質疑,這是否不適當地干預了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從長遠看,這是在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還是在走回頭路?那麼,不直接干預企業用人與工資自主權,政府在一次分配方面是否就無所作為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