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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四種特殊情況下勞動者不得拒絕春節加班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07日 06: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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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專業人士提示,春節期間,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但當遇到四種情況時,員工不得拒絕單位的加班安排。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專業人士提醒説,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者在春節期間加班。如果出於生産經營需要,經過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上述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

  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在假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

  但如果出現以下四種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産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生産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産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産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産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産品緊急任務。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專業人士介紹,發生上述四種特殊情況時,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加班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