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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設基金新規出臺 部分從車輛購置稅中提取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30日 03: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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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快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近日出臺了《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進行了明確。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地方水利工程建設。跨流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和跨國河流、國界河流我方重點防護工程的治理投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

  按照辦法,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主要有三個方面: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定額提取;從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收入中提取3%;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可用於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主要是四個方面: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經財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的水利建設基金;地方人民政府按規定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足額安排資金,劃入水利建設基金;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記者李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