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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有關負責人就房産稅改革試點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7日 19: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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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就房産稅改革試點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1月27日電 最近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在部分城市進行對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改革試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27日就房産稅改革試點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什麼是房産稅?

  答:房産稅是世界各國普遍徵收的一種財産稅,主要對保有的房産徵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是1986年由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暫行條例》規定,對位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房産每年徵收房産稅。由於房産稅開徵時,我國尚未進行住房制度改革,城鎮個人擁有住房的情況極少,而且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較低,因此,《暫行條例》規定對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房産(即個人自住住房,以下簡稱個人住房)免稅。房産稅主要是對生産經營性房産徵稅。

  問:為什麼要對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

  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形勢發生了較大變化,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房地産市場日趨活躍,居民收入水平有了較大提高,房地産也成為個人財富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十二五"規劃的建議中提出的要求,有必要研究推進房産稅改革。

  對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一是有利於合理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但收入分配差距也在不斷拉大。這種差距在住房方面也有一定程度的體現。房産稅是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徵收房産稅有利於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二是有利於引導居民合理住房消費,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我國人多地少,需要對居民住房消費進行正確引導。在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對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通過增加住房持有成本,可以引導購房者理性地選擇居住面積適當的住房,從而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問:為什麼要在部分城市進行對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改革試點?

  答:鋻於歷史原因和現實情況,我國目前對個人住房普遍徵稅的條件尚不成熟。對個人住房徵稅需要在制度設計和管理機制等方面進行充分研究論證並在實踐中逐步探索。為不斷積累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房産稅改革,有必要在部分城市進行對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改革試點。

  問:房産稅改革試點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房産稅暫行條例》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授權決定,由國務院制定的。房産稅制度也需要根據情況的變化進一步改革完善。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在部分城市進行對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改革試點,具體徵收辦法由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從實際出發制定。這為部分城市進行房産稅改革試點提供了依據,有利於這項改革穩步進行,併為逐步在全國推開這項改革,進一步完善房産稅制度積累經驗。

  問:房産稅改革試點徵收的房産稅收入將如何使用?

  答:房産稅為地方稅,試點徵收的收入屬地方財政收入。為充分體現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標,改革試點徵收的收入將用於保障性住房特別是廉租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等,以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等民生問題。

  問:房産稅改革下一步有何打算?

  答:試點開始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總結試點經驗,適時研究提出逐步在全國推開的改革方案。條件成熟時,在統籌考慮對基本需求居住面積免稅等因素的基礎上,在全國範圍內對個人擁有的住房徵收房産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