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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規定舉報腐敗最高可獎20萬元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7日 04: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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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今往後,舉報有功人員有可能獲得最高20萬元的獎勵——這是近日由中共湖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湖南省監察廳、湖南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關於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暫行辦法》中規定的。

  一案一獎最高不超20萬元

  根據規定,舉報獎勵實行一案一獎,每案獎金總額一般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舉報所涉違紀違法金額特別巨大的,報經省紀委常委會議或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會議批准,可以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給予獎勵,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

  《辦法》對舉報獎金計算標準進行了規定,其中,舉報的違紀違法事項,經查處,追繳、沒收違紀違法款在100萬元以下的,按追繳、沒收違紀違法款的10%以內給予獎勵;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下同)、1000萬元以下的,按追繳、沒收違紀違法款的1%以內給予獎勵;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5%給予獎勵,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符合其他情形的,酌情給予人民幣5000元以下獎勵。

  舉報獎金不重復發放

  《辦法》同時規定,對同一事項、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為一次性獎勵,不重復發放舉報獎金;多人舉報同一事項(對象),原則上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立案機關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其他舉報人提供了新情況且對查清該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的,可一併給予獎勵;聯名舉報的,按單項舉報的標準計算獎金,由聯名舉報人推選1至2名代表,憑聯名舉報人的委託書和《舉報獎勵通知書》到紀檢監察機關信訪室或檢察機關舉報中心領取獎金,自行協商分配。

  洩露舉報人信息將究責

  辦法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要建立健全保護舉報人個人信息等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或洩露舉報人姓名、單位、電話等個人信息,違者,依紀依法追究紀律、法律責任。

  據了解,對舉報有功人員獎勵金的評審,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對查處重大案件有特殊貢獻的,可隨時評審。該辦法出臺後,1996年4月12日制定的《關於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暫行辦法》(湘紀發〔1996〕年4號)同時廢止。

  新聞鏈結

  舉報有功人員

  所謂“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以真實姓名、確切聯絡方式向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檢舉、控告黨的組織、黨員、國家工作人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舉報的違紀違法事項,經查處,追繳、沒收違紀違法款的;舉報的違紀違法事項,經查處,雖未追繳或沒收違紀違法款,但使被舉報人受到黨內撤職或行政撤職以上處分或受到刑事處罰的;舉報事項對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舉報事項對解決某方面腐敗問題起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