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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安委辦通報兩起煤礦特大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4日 15: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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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圖片:幾名救援人員在烏海駱駝山煤礦透水事故救援現場架設照明設備。新華社記者 任軍川攝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兩起煤礦

  特別重大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的通報

  安委辦〔20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委員會,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有關中央企業:

  2010年3月1日,神華集團烏海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烏海能源公司)駱駝山煤礦發生特別重大透水事故; 3月28日,華晉焦煤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晉焦煤公司)王家嶺礦發生特別重大透水事故。近日,國務院批復同意了對以上2起特別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意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已按規定向有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有關中央企業印發了事故結案通知。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關於“事故查處結案後,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的要求,現將2起煤礦特別重大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如下:

  一、神華集團烏海能源公司駱駝山煤礦“31”特別重大透水事故

  經查,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共造成32人死亡、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853萬元。

  (一)事故煤礦基本情況。

  駱駝山煤礦屬基建礦井,設計生産能力150萬噸/年,事故發生時正在施工二、三期工程。該礦設計單位為中煤西安設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監理單位為遼寧誠信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遼寧誠信監理公司),施工單位為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的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煤建設集團)第五建設公司(以下簡稱中煤五建公司)第一工程處(以下簡稱中煤五建一處)和河南鄭州礦山建設公司。2009年1月和7月,中煤五建一處在未經烏海能源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民營企業陜西榆林宏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榆林宏泰公司)。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駱駝山煤礦16號煤層回風大巷掘進工作面遇煤層下方隱伏陷落柱,在承壓水和採動應力作用下,誘發該掘進工作面底板底鼓,承壓水突破有限隔水帶形成集中過水通道,導致奧陶係灰岩水從煤層底板涌出。

  事故的間接原因是:探放水措施不完善,防治水工作不到位;應急處置不當,貽誤撤人時機;違法分包工程,施工組織混亂;現場施工管理不到位,技術力量薄弱;建設、施工等單位未嚴格執行三級安全培訓制度,施工人員對隱患識別能力差、安全風險意識淡薄;內蒙古烏海市屬地安全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烏海市煤炭局對駱駝山煤礦探放水措施不完善等問題監管不到位;內蒙古煤礦安監局烏海監察分局對駱駝山煤礦探放水措施不完善等問題執法監察有漏洞。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依法依紀進行了嚴肅處理。

  按照有關規定,對29名事故責任人進行了處理。其中,4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5名企業人員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詳見附件1)。同時,責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書面檢查,中煤能源集團、神華集團向國務院國資委作出深刻書面檢查;由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依法對烏海能源公司處以300萬元罰款,對中煤五建公司處以200萬元罰款;由內蒙古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遼寧誠信監理公司處以25萬元罰款。

  二、華晉焦煤公司王家嶺礦“328”特別重大透水事故

  經查,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共造成38人死亡、11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937萬元。

  (一)事故煤礦基本情況。

  王家嶺礦為基建礦井,設計生産能力600萬噸/年。該礦所在區域小窯開採歷史悠久,事故發生前該礦井田內及相鄰共有小煤礦18個。該礦由中煤能源集團和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山西焦煤集團)合資(各佔50%股份)組建的華晉焦煤公司開發建設。發生事故的王家嶺礦碟子溝項目井巷工程由中煤能源集團下屬的中煤建設集團第一建設公司(以下簡稱中煤一建公司)第六十三工程處(以下簡稱中煤一建六十三處)施工,北京康迪建設監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迪監理公司)負責監理,中煤西安設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設計。中國煤炭科工集團西安研究院電法勘探研究所承擔井巷探測項目。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該礦20101回風巷掘進工作面附近小煤窯老空區積水情況未探明,且在發現透水徵兆後未及時採取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等果斷措施,掘進作業導致老空區積水透出,造成+583.168m標高以下巷道被淹和人員傷亡。

  事故的間接原因是:地質勘探程度不夠,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未查明老窯採空區位置和範圍、積水情況;水患排查治理不力,發現透水徵兆後未採取有效措施;施工組織不合理,趕工期、搶進度;未對職工進行全員安全培訓,部分新到礦職工未經培訓就安排上崗作業,部分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依法依紀進行了嚴肅處理。

  按照有關規定,對39名事故責任人進行了處理。其中,9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0名企業人員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詳見附件2)。同時,責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書面檢查,中煤能源集團向國務院國資委作出深刻書面檢查。由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依法對華晉焦煤公司處以225萬元罰款,對中煤一建公司處以210萬元罰款。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

  這2起煤礦特別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都發生在基建礦井,都是透水事故,損失慘重,教訓深刻,影響惡劣,充分暴露出事故單位在安全生産工作中存在的嚴重問題,反映出安全生産方針、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和企業沒有得到真正落實。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深刻吸取這2起事故教訓,進一步增強做好安全生産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切實改進和加強安全生産工作,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努力促進全國安全生産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

  (一)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要認真貫徹落實張德江副總理在全國安全生産電視電話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要求,以強化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為重點,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産年”活動。特別是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1年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切實做好2011年元旦春節期間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安委辦明電〔2010〕106號)的要求,切實抓好年初歲末的安全生産工作,為今年的安全生産工作開好局、起好步打好基礎。

  (二)全面加強建設項目管理。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四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10〕709號)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煤礦建設安全工作負總責;項目建設單位必須落實法定代表人建設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全面負起安全管理職責,嚴禁壓縮工期和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組織施工;項目施工單位要對煤礦建設施工負建設安全主體責任,並嚴格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嚴禁轉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資質;項目監理單位要對煤礦安全施工承擔監理責任,要強化責任意識,嚴格審查安全技術措施,對存在重大隱患的,要立即督促進行整改;項目設計單位要對其設計負責。

  (三)切實加強防治水工作。煤礦企業和煤礦建設施工單位要認真貫徹《煤礦防治水規定》,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建立健全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不斷促進礦井防治水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存在水患的煤礦企業,要採用適合本礦井的物探、鑽探等先進適用技術,查明礦區水文地質情況,特別是本礦區範圍內及相鄰煤礦的廢棄老窯情況,準確掌握礦井水患情況。採掘工作面物探不能代替鑽探,必須進行打鑽探放水。探放水要制定專門措施,由專業人員使用專用探放水鑽機進行施工,保證探放水鑽孔布孔科學合理並保證一定的超前距離,探放水鑽孔必須打穿老空水體;探放水時,要撤出探放水點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發現有透水預兆時,必須立即撤出受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要採取有效措施治理隱患,水患消除後方可繼續施工作業。

  (四)全面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煤礦企業要進一步明確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的目標、任務、措施及進度安排。要建立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從人、財、物等各方面保證建設進度,強力推進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要根據礦井主要水害類型和可能發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儲備足夠的搶險排水設備和材料;處置方案應包括發生水害事故時人員安全撤離的具體措施,每年應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並進行1次救災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