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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責任人追償標準被刪除 代以模糊規定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1日 02: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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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楊華雲)本月1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在去年10月,國務院法制辦曾就該條例的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國家賠償後對責任人追償的標準,在正式出臺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中被刪去,而此前的徵求意見稿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國家賠償法規定責任人應被追償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是國家賠償法的配套規定之一,去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並規定,賠償費用預算與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該法的第十六條和第三十一條分別對國家賠償案中有責任人員的行政追償和刑事追償作出了規定。

  其中第三十一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徵求意見稿曾列出追償標準

  在此前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中,對追償的具體標準作出了規定。行政追償中,對有故意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兩年的基本工資;對有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一年的基本工資。

  刑事追償則規定,追償額為國家賠償費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責任人員兩年的基本工資。

  正式出臺的條例則刪去了上述規定,代之以模糊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有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或者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 申請程序

  國家賠償費用22天內支付

  正常情況下,國家賠償請求人從提出申請到獲得國家賠償費用最長不會超過22天。

  根據規定,國家賠償請求人首先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賠償義務機關自受理賠償請求人支付申請之日起7日內,向有關財政部門提出書面支付申請,財政部門在收到賠償義務機關書面申請後,對於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規定支付國家賠償費用。

  此外,財政部門自支付國家賠償費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

  對於申請材料不完整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對於賠償義務機關向財政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情形,財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賠償義務機關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財政部門收到補正材料即為受理。

  本報記者 楊華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