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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等就《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0日 21: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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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賠償請求人如何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

  答: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要求,併為方便賠償請求人獲得國家賠償費用,條例明確規定,賠償請求人憑書面申請、生效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以及身份證明,即可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費用;並可以口頭申請。

  問: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請求人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申請如何處理?

  答:為方便賠償請求人獲得國家賠償費用,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支付申請後,條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予以受理:申請材料真實、有效、完整的,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即為受理並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申請材料不完整的,賠償義務機關應噹噹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材料虛假、無效,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説明理由。賠償費用支付期限,自賠償受理之日起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自受理賠償請求人支付申請之日起7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財政部門提出書面支付申請。

  問: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請求人的支付申請不予受理的,賠償請求人的相應權利如何保障?

  答:條例規定申請材料虛假、無效的,賠償義務機關可以決定不予受理。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應當受理或者維持不予受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