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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再徵意見 行政強制拆遷擬取消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9日 17: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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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12月1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本次徵求意見稿”)。

  與現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和今年1月29日公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上次徵求意見稿”)相比,本次徵求意見稿有哪些變化和新意?就此,本報記者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

  【公共利益】

  界定公共利益不以是否市場化運作為標準

  徵求意見稿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因此,徵收範圍的確定就是公共利益的界定。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上次徵求意見時,社會各界對此共提出9161條意見,主要集中在範圍、類型界定等方面。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須考慮我國的國情。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階段,工業化、城鎮化是經濟社會發展、國家現代化的必然趨勢,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遏制房價過快上漲勢頭、穩定房價,滿足人民群眾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

  這位負責人説,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公共服務供給的社會和市場參與機制是必然趨勢,不能以是否採用市場化的運作模式作為界定公共利益的標準。不能因醫院、學校、供水、供電、供氣、污水和垃圾處理、鐵路、公交等收費就否認這些項目的公共利益屬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也屬於公共利益的一個方面。

  因此,本次徵求意見稿規定,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並明確因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衛體、資源環保、防災減災、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以及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需要,屬於公共利益範圍,可以實行房屋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