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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件行政法規打包廢止 部分“過時”表述已修改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8日 02: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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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1月17日電(記者 陳菲)在對截至2009年底現行的691件行政法規進行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國務院日前決定對7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對107件行政法規的172個條款予以修改。

  決定廢止的7件行政法規包括:《關於各地廠礦對於法定假日工資發放辦法的決定》《關於保護機場凈空的規定》《金融機構代客戶辦理即期和遠期外匯買賣管理規定》《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答疑解惑

  廢止7件法規基於什麼考慮?

  經研究,7件行政法規,有的已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所代替,實際已不再適用,決定予以廢止。如《關於各地廠礦對於法定假日工資發放辦法的決定》。該決定是1950年政務院公佈的。新勞動法實施後,該決定實際已不再適用,因此決定廢止。

  對部分法規作了哪些修改?

  修改內容包括,對部分行政法規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經濟社會發展新情況的表述作出修改。包括對一些較早制定的行政法規中關於計劃經濟、指令性計劃的表述和“投機倒把”的規定等的修改。此外,為與商業銀行法有關規定相銜接所作的修改。依照商業銀行法有關規定,對部分行政法規中關於凍結存款的規定作出修改。

  作者: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