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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集中“打包”廢止7件、修改107件行政法規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7日 21: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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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月17日電(記者陳菲)在對截至2009年底現行的691件行政法規進行全面清理的基礎上,中國國務院日前決定對7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對107件行政法規的172個條款予以修改。

  據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1983年以來,國務院已對行政法規進行過4次全面清理和6次專項清理。2010年年初開始,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和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再次開展對行政法規的全面清理,對其中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深化的要求已明顯不相適應,或與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不盡一致、不夠協調,適宜於集中一攬子“打包”廢止或修改的,提出了廢止或修改的建議。

  據了解,決定廢止的7件行政法規包括:《關於各地廠礦對於法定假日工資發放辦法的決定》《關於保護機場凈空的規定》《金融機構代客戶辦理即期和遠期外匯買賣管理規定》《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此外,國務院還對部分行政法規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經濟社會發展新情況的表述,部分行政法規中關於徵收、徵用的規定,部分行政法規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名稱或條文序號不對應、不銜接的規定等作出了修改。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除廢止或修改的行政法規外,還有一些行政法規的有些規定,也存在“不適應、不一致、不協調”等問題。考慮到這些行政法規的修改,有的已經列入國務院近期立法工作計劃,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起草,逐件作出修改;有的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是全面修改還是廢止,需要逐件進一步研究論證,不適宜採取集中“打包”廢止或修改的方式,因此未列入這次集中“打包”廢止和修改的範圍。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

《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