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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佈"唐若昕受賄和濫用職權案"等28起案件情況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7日 18: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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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民營企業寬宏公司董事長張家洪職務侵佔案

  審計署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審計中發現,2006年12月,張家洪利用職務之便以清理固定資産名義,將公司購買的價值544.24萬元的3套房産轉到其個人名下。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天津市東麗區檢察院查處並提起公訴後,天津市東麗區法院于2009年11月,以職務侵佔罪一審判處張家洪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八、山西省大同市城區低保中心電腦管理員查海濤貪污案

  審計署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審計中發現,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查海濤利用工作之便篡改低保人員生活保障金髮放數據,先後多次將應發放給低保人員的生活保障金315.59萬元,貪污轉移到其早已藏匿的17張廢棄的和其母親的低保人員生活保障金銀行卡中,據為己有。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當地檢察機關查處並提起公訴後,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以貪污罪一審判處查海濤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萬元。涉案的315.59萬元已全部追回。同時,大同市城區人民政府給予城區低保中心主任等3人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

  九、寧夏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劉惠平等人挪用公款和受賄案

  審計署在住房公積金審計中發現,2001年至2005年,劉惠平先後3次以購買同一套住房為名,在不能提供購房協議的情況下,自己申請並批准取得公積金貸款共計42萬元。2005年至2007年,該中心副主任李金星先後3次以購買同一套住房為名,在不能提供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申請並經該中心副主任陳玉柱批准取得公積金貸款共計60萬元。2001年3月至2006年9月,劉惠平、陳玉柱還先後5次違規向該中心職工徐磊及其配偶發放公積金貸款81.10萬元。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寧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以挪用公款罪審判處劉惠平有期徒刑5年。

  十、河南江河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城市低保金管理人員孔繁柱貪污低保資金案

  審計署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審計中發現,2006年至2009年,孔繁柱利用由其向當地民政部門集中代領並向本公司部分職工及家屬統一發放城市低保金的職務便利,向當地民政部門隱瞞23名已遷出、死亡或其他不符合發放條件的家庭的真實情況,並代領其低保金共計39676元據為己有。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當地檢察機關查處並提起公訴後,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以貪污罪一審判處孔繁柱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十一、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支行原綜合櫃員劉洪福挪用城市低保金案

  審計署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審計中發現,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劉洪福利用工作之便,將未發放的部分城市低保金轉至其個人業務存摺戶,涉嫌挪用城市低保金10.23萬元。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當地檢察機關查處並提起公訴後,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劉洪福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十二、吉林省長春市凈月經濟開發區凈月街道辦事處先鋒社區居民委員會書記邰紅林等人行賄和受賄案

  審計署在土地專項資金審計調查中發現,2007年9月,邰紅林、楊樹林(居委會副書記)在徵地過程中,通過虛報地上物騙取土地補償款800余萬元。在此過程中,邰紅林、楊樹林共同以單位名義給長春市凈月土地工作站副站長蘭凱卓、工作人員王躍每人110萬元好處費,給站長金剛好處費5萬元。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法院、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至12月,分別以受賄罪判處蘭凱卓有期徒刑10年,金剛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以貪污罪判處王躍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以單位行賄罪判處邰紅林、楊樹林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