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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企業濫用勞務派遣方式未實現同工同酬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6日 02: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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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勞務派遣被濫用的現狀,《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規定應持續細化、完善,並加大執法力度

  文/《瞭望》新聞週刊記者趙大春

  2011年元旦剛過,春城昆明迎來了今年的首次降溫。來自雲南省會澤縣的130多名工人頂著刺骨的寒風,開始了他們在省城昆明的艱辛上訪之路。

  “請各級領導為農民工主持公道”。1月4日,穿著“馳宏鋅鍺”工作服的工人們打著橫幅,到雲南省總工會的大門口靜坐上訪。儘管天氣寒冷,一百多名工人在省總工會大門口一直靜坐到晚上23時左右才離開。1月5日,靜坐繼續。1月6日,工人們又來到省政府門前靜坐。

  “天這麼冷,我們實在是沒有辦法才來上訪的,希望省上能幫助維護我們的正當權益。”工人代表孫先福告訴《瞭望》新聞週刊記者,他們是雲南馳宏鋅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馳宏公司”)會澤分公司2006年以前招的一年一簽的農民合同工。2007年馳宏公司將他們的勞動關係由勞動合同轉為了勞務派遣合同。隨後,工人們各項福利待遇大幅下降,工人們覺得自己逐漸變成了“二等公民”。

  2010年8月,在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後,工人們希望像2007年以前一樣與馳宏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堅持維持勞務派遣關係,在與公司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工人們希望通過到政府相關部門上訪來反映他們的訴求。

  勞動合同“變身”

  馳宏公司位於雲南省曲靖市,是雲南冶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A股上市企業,公司以鉛鋅産業為主,集地質勘探、採礦、選礦、冶金、化工、深加工和科研為一體,公司擁有分公司3個、全資子公司5個、控股公司6個,在雲南、內蒙古擁有多座自備礦山。

  馳宏公司黨委書記武佩雄稱,公司2007年下半年開始對企業用工方式進行了調整,按照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對工作滿10年的工人,將其勞動合同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工齡不滿10年的農民工,則轉到勞務派遣公司,工人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2年半至3年的勞務派遣合同後再到馳宏公司工作。

  “簽合同的時候,我們也不太清楚是怎麼回事,也不懂法律,而且簽字是在公司,礦上的領導也在現場,想到以後還要在採選廠上班,他們還要直接管理我們的日常工作及工資的績效考評和結算,並且深信領導不會欺騙我們,我們就簽了。但簽了後我們就發現被公司騙了。之前,我們的勞動關係和工資關係都在馳宏公司,後來卻變成了會澤誠譽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福利待遇逐步縮減,沒有企業年金,沒有住房公積金,也不怎麼發年終獎,連一年一度的健康體檢也沒了,工作服也是合同工有,我們有時沒有,感覺變成了‘二等公民’”,工人代表陸本榮説。

  同時,工人們還發現勞務派遣公司違反有關法規,多收少繳他們的社會保障金。工人孫加全的工資條顯示,個人每月扣養老保險305元,而會澤誠譽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表”單據顯示,個人每月實際交付養老保險金僅124元,比工人扣繳的少了180多元,而由單位劃轉部分從2006年之後就沒有了。

  令工人們鬱悶的事情沒結束。從2010年7月底開始,工人們與勞務派遣公司的合同陸續到期,誠譽勞務派遣公司告訴工人們,將中斷與工人們以前的所有勞動關係,給每人按工齡發2250元/年的補償金,工人回去休息一個月後,再以新工人的名義招進勞務派遣公司,然後回到馳宏鋅公司會澤採選廠上班。

  工人代表劉麗芬認為,馳宏公司的做法是對他們這麼多年為公司貢獻的抹殺,為維護權益,他們先後到會澤縣、曲靖市兩級政府及部門上訪,但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處理,“如果這次省裏也解決不了,就去北京”。

  武佩雄表示,工人有表達他們訴求的權利,但公司與工人及仲介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操作的,是合法合規的;工人們説公司採用欺瞞等不正當手段讓他們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也是不成立的,因為當時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上已經寫得明明白白,是跟誠譽勞務派遣公司簽2年半至3年的合同,由勞務公司派遣到馳宏公司會澤分公司工作,工人也是看了後簽的,不可能欺瞞。

  武佩雄坦言,勞務派遣是現在普遍使用的一種用工形式,目前公司約有2100名勞務派遣工人,有幹輔助性工作的,也有在第一線工作的。此次上訪的130多個工人是在會澤分公司從事採礦和選礦工作,有的在礦洞下工作,有的在選廠工作,有的在選廠機修車間工作,也有坐辦公室的。

  勞務派遣用工氾濫

  雲南勤業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李俊麗介紹,勞務派遣是指勞務仲介公司與工人訂立勞動合同,仲介公司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然後由仲介公司將勞務工派往用工單位從事勞動,是一種“雇用”與“使用”相分離的勞動力經營模式。其最大特點是,用人的不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的不實際用人。

  雲南省總工會法律保障部部長王正剛認為,馳宏公司在《勞動合同法》頒布但還未正式實施之際,把大量工人轉為勞務派遣,有規避《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限條款的嫌疑。《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將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礦上大量工人是幹體力勞動的,如果都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等工人們年紀稍大就不好處理了。”

  李俊麗表示,新《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此次上訪的工人是長期在一線崗位從事主體工作的,因此不適合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另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此次上訪的工人反映,他們在公司沒有平等地享受到應得的待遇。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而工人反映馳宏公司要求工人將以前工齡清零,以新工的名義招進勞務派遣公司回到公司上班的做法也是不恰當的。”李俊麗説。

  “企業之所以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人,這主要是因為可以降低成本,而且用工靈活,甚至可以減少或規避應承擔的社會責任。”雲南省總工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盧正國稱,企業通常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短期勞務協議,協議比較容易終止,在勞務協議有效期內,用工企業可以把勞務工退回勞務派遣公司,一旦企業生産經營遇到嚴重困難、需要裁員時,勞務工由於沒有直接簽署勞動合同,可以避免或減少經濟補償。

  “不僅是馳宏公司,也不僅是雲南省,《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勞務派遣用工快速增長,鐵路、民航、通訊、金融等系統都使用了大量的勞務派遣工。”盧正國説。

  廣州市委研究室政治研究處與廣州市總工會工運史辦,曾對勞務派遣用工進行了聯合調查。調查反映,廣州市企業尤其是大中型國有企業,普遍存在生産一線崗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的現象,一些企業的勞務工佔職工比例已近一半,更有一些企業將原正式職工轉入勞務派遣公司再派回原單位工作。結果是人員不變,身份卻發生了根本變化,相應的勞動報酬隨之降低,還有的用人企業採取將某項工程及人員整體外包來規避《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李俊麗表示,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其實早已存在,而《勞動合同法》首次對勞務派遣中的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三方的關係,以及對應的權利義務作出了規定,填補了勞務派遣的法律空白。但對勞務派遣的規定較為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對勞務派遣機構和用工企業缺乏具體而有效的約束措施,這為勞務派遣被濫用留下了空間。

  勞務派遣糾紛或將多發

  盧正國對本刊記者説,隨著勞務派遣用工的氾濫,導致企業出現了新的勞動用工“二元結構”,再加上在職工隊伍中勞務工群體與正式職工群體的身份不同,在企業各方面的待遇上存在較大差別,容易造成職工隊伍的分化和對立。

  同時,由於勞務派遣機構準入條件過於寬鬆,政府對勞務派遣又缺乏監管,造成了勞務派遣公司盲目發展,勞務仲介公司良莠不齊,一些管著數千人的仲介公司甚至只是一個“夫妻店”。

  此次馳宏鋅鍺公司上訪事件,工人們除了反映勞務仲介公司少繳社會保障金外,還表示公司服務態度非常惡劣。仲介公司負責人甚至對工人説:“要簽合同就趕快簽,不簽就算了,還有很多人抬著火腿到我家希望簽合同呢。”

  “在同工不同酬、勞務仲介不規範、配套法規不到位、監管缺位等因素作用下,此次馳宏公司工人上訪事件或許只是一個先兆,預計未來因勞務派遣糾紛帶來的社會事件會越來越多。”盧正國擔憂地説。

  盧正國説,雖然企業由此用工更為靈活,節約了成本,方便了管理,勞務派遣機構也從中掙了數額不小的管理費,可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性和安全感卻受到了嚴重挑戰。為更好地維護勞動者權益,應該對勞務派遣用工進行規範,防止勞務派遣方式被濫用。

  一是,希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就執行《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等規定的執行情況,組織調研,對不符合勞務派遣工作崗位的不允許實施勞務派遣用工。

  二是,組織對勞務派遣仲介單位進行全面清理整頓,規範勞務派遣工作,制止違法違規行為,保護勞務派遣工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做好監督工作,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讓勞務派遣工享有與勞動合同制職工同樣的勞動報酬,並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

  李俊麗律師提醒,《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訂立的條件情形,也是在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公司擔心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員工會成為企業的包袱,增加企業的用工成本,這完全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員工和企業有一種天然的凝聚力、向心力,培養員工的忠誠度,這本來就是一種很好的壓縮成本的操作方式”。李俊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