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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內地超齡子女4月起可申請單程證赴港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5日 02: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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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香港1月14日電 香港特區保安局14日在北京宣佈,中央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經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協商,決定由4月1日起,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可申請單程證來港定居,與親生父母團聚。

  特區保安局長李少光當天在北京表示,有關措施啟動之前,內地政府會再公佈申請安排。

  李少光強調,申請會是公平、公正、客觀透明,讓合資格申請人來港,父或母在港較早取得身份證的,可優先申請來港,而措施並不設截止期限。他表示,政府去年估算,目前港人在內地超齡子女符合申請單程證的人數,數以萬計,而他們是否來港,視乎個別的情況。

  特區政府發言人在此間就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問題得到解決,向中央政府和內地有關部門致以衷心感謝。

  發言人表示,“超齡子女”來港定居的申請、處理及審批程序,將與現時一般單程證的處理程序基本相若。合資格的申請人可自4月1日起,分批按序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不設截止期限。首批申請人為親生父親或母親于1979年12月31日或以前首次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的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

  發言人強調,“超齡子女”到港定居不佔用其他類別內地居民到港定居的名額,因此不會影響其他類別內地居民到港定居申請的受理審批。

  澳門居民在內地的超齡子女,自2009年12月起已可申請單程證到澳門定居。

  2001年11月1日前,根據內地有關規定,香港居民在內地符合規定條件而未滿14周歲的子女,可以申請單程證來港定居,惟申請人若在等候內地機關審批過程中滿14周歲,便不獲批准。“超齡子女”就是指這類在等候審批過程中超過14周歲的子女。2001年11月1日起,公安機關只會根據有關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年齡是否符合規定而作出審批,等候過程中的年齡變化不再影響審批結果,故此在該日之後不存在“超齡子女”情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