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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銀行業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3日 16: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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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發佈銀行業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答記者問

  國際在線消息:據銀監會網站消息,近日中國銀監會發佈《中國銀監會關於發佈銀行業規章清理結果的公告》(銀監發〔2011〕1號,以下簡稱《公告》),正式對外宣佈了銀行業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結果。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開展法規清理的目的是什麼?有何重要意義?

  答:本次法規清理工作是在實現“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總體目標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對銀行業現行有效的全部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的一次集中清理。此次法規清理工作重點是解決規章和規範性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問題,以及相互之間明顯不適應、不一致、不協調的問題。

  法規清理工作對於實施依法監管意義重大,是加強我國銀行業法制建設,促進銀行業依法監管的重要手段。通過系統地梳理執法依據,有利於構建一個層次清晰、內容完整、體系統一、公開透明的銀行業法律體系,從制度安排上確保銀行監管行為的合法性。

  問:此次法規清理主要清理了哪些文件?

  答:本次法規清理主要有三類,一是自1986年國務院頒布《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之後到銀監會成立之前,由人民銀行制定的、與我會履行監管職責相關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二是自銀監會成立以來截至2010年11月10日,由銀監會制定、發佈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同時,將規範性文件清理範圍限定為以銀監會或會辦公廳名義發佈,以規範轄內被監管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為主要內容、對其提出監管要求、具有持續性和普遍約束力的文件,將內部性、具體性、臨時性文件及涉密文件排除在外。三是銀監會派出機構自成立以來制定、發佈的規範性文件。

  問:此次法規清理與以往相比有什麼不同?

  答:與以往只公佈“廢止文件目錄”不同,本次清理公佈了“有效文件目錄”,向社會公示了今後銀行監管中作為執法依據的所有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未列入有效目錄的,不得作為今後行政管理的依據。這樣的公佈方式更符合國家關於依法行政和政府信息透明度的要求,能有效解決以往“文件有效性難以判定”、“有效文件不易找全”等問題,但同時對清理結果的全面性和準確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給清理工作帶來更大的難度和挑戰。為確保全面性,清理辦從人民銀行與銀監會已發佈的兩萬餘件文件中選取了8000多件文件進行了逐一甄別,並多次補充完善,最終確定750件法規作為清理對象。為提高準確性,清理辦廣泛徵求了機關各部門、各地方局和金融機構的意見,並進行了反復、多次論證,使清理結果更加準確。

  問:此次法規清理的重點是什麼?

  答:按照國務院的要求,此次法規清理工作重點解決規範性文件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問題,以及相互之間不一致、不協調的問題。具體包括: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互抵觸、依據缺失的;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的,特別是含有加重被監管對象負擔、地方保護、行業保護等方面內容的。到《公告》公佈時止,清理工作可以説基本上已達到上述清理標準。需要説明的是,有很多需要進行修改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由於時間有限,在目前階段還無法完成修改工作,但我會已經將這些法規的修改列入修改計劃,下一階段將逐件進行研究修改。

  問:《公告》發佈之後還有哪些後續工作?

  答:一是進行法規彙編。為便於廣大公眾了解、查閱和運用,我會將結合這次法規清理的結果,在公佈銀行業監管有效文件目錄的同時,按照一定體系對文件進行分類、整理和彙編成冊。二是在網絡上建立開放的銀行監管法規數據庫,並執行動態維護、更新機制。對於今後我會發佈的法規,將及時補充到有效目錄中;對於廢止的法規,將及時在數據庫中標注或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