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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認定"以營利為目的"網絡侵權行為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1日 11: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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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熊選國(攝影:王銳/中國網)

  中國網1月11日訊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天上午舉行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在會上表示,盜版、制售假冒偽劣産品在一些地區和領域還比較嚴重,侵犯知識産權犯罪活動還很猖狂,呈現出網絡犯罪突出,作案手段多樣,組織化、專業化趨勢明顯等特點。

  記者問,關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問題,作出這樣新的規定是出於哪些考慮,這個規定和以前法律上的規定相比,有什麼區別和特點?

  熊選國表示,關於《意見》第10條侵犯著作權犯罪“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問題,在過去的司法解釋也有一般性的規定,這一次根據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當中,有些是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特點,對於通過信息網絡侵犯著作權犯罪怎麼認定“以營利為目的”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比如刊登廣告,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比過去規定得更加明確、具體了。(唐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