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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公務車改革應囊括全部公共財政所購車輛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0日 05: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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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稱,有關公車配備使用的新規定將於近日出臺。業界普遍認為,這意味著“史上最嚴格”的一輪公務車改革啟動在即。不過,多數接受《經濟參考報》採訪的專家認為,改革方案所應規範的主體範圍必須明確統一,凡是使用公共財政資金獲取的用於公共服務的機動車都應是公務車的範疇且應實施有效的統一集中採購。

  公務車不等於小轎車

  迄今為止,關於公務車的數據統計一直沒有統一的説法。專家認為,在這些數據背後是公務車定義的缺失。“連什麼是公務車都搞不清楚還改革什麼?”某省政府採購中心一位熟悉公務車採購的負責人説。

  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谷遼海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我國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均沒有對公車定義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最近幾年,我們經常在諸多媒體上看到有關改革公務用車的報道,實際上都不準確。我們國內老百姓更多關注的以及有關部門要作為專項清理的重點可能是黨政部門所採購的不同規格的轎車。有些部門的紅頭文件所規範的‘公務車’,實際上是指利用納稅人資金所獲取的不同價位、不同配置、不同規格的小轎車。”

  他進一步表示,利用公款購置的小轎車遠遠小于公務車涵蓋範圍,而公務車也並不等於公車。比如,某些科研人員、離退職休幹部仍然享受無償使用公車的待遇,但這些公車不屬於提供公共服務的專門工具,不能視之為公務車。

  谷遼海認為,按照我們現行《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範圍進行分析,公務車的範疇非常狹窄,僅僅局限于各級國家機關、團體組織、事業單位這三類主體,而且前提條件必須是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限額標準以上的公務車。如果財政部門沒有在財政年度將公務車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或者還沒有達到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所規定的限額標準,即使利用財政資金獲取的車輛,還都不屬於我國《政府採購法》的管轄範圍。“比較典型的所有國有企業,無論其規模或大或小,所採購的不同規格公車,目前均不屬於現行政府採購法的管轄範圍。”

  應囊括使用公共財政資金採購的車輛

  據最新消息,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最近要出臺有關公車配備使用的新規定,這個規定比過去更加嚴格,比如對黨政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公務用車的編制會比過去嚴格等。

  專家普遍認為,即將開始的新一輪公務車改革中最重要的一環就是改革方案所應規範的主體範圍必須明確統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接受《經濟參考報》採訪時表示,公務用車應該還其本來面目,應該按照資金來源的渠道去梳理。主體上應涵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涉及公共財政資金採購的車輛都應囊括進來。

  谷遼海也持類似觀點並提出應受到政府採購行為規範的約束,“凡是使用公共資金獲取的用於公共服務的機動車,任何部門、任何機關、任何機構、任何團體組織均必須受到政府採購行為規範的嚴格約束。”他進一步表示,改革方案如果擴大採購的主體範圍,勢必會突破現行法律所界定的政府採購概念,但這種積極的改革不會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立法宗旨,相反還會有利於未來的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走向健康的軌道,從而有效地降低腐敗的幾率,為我們的納稅人節約更多的資金。

  關於公務車範疇的界定在國際上也有值得借鑒的經驗。美國中央政府集中採購機構(即美國聯邦總務管理局)網 站 所 公 布 的 美 國 聯 邦 政 府《2009年財政年度車隊管理的報告》詳細匯總了美國廣播監管委員會、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美國農業部、美國商務部、美國教育部、美國能源部等政府部門或機構在國內外所擁有的不同規格、不同種類、不同數量的車輛。

  “從這份七十多頁的統計報告來看,凡是使用聯邦政府公共資金獲取的機動車輛,均屬於公務車,涵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醫療救護、清潔衛生、搶險救災等方面不同種類的公務車,不局限于規格種類不同的小轎車。”谷遼海説。

  劉俊海認為,如果公務車的範疇明確為公共財政資金採購的車輛,那麼涉及的相關人員就更多,而公務車改革的意義就更加深遠。

  需實施有效的統一集中採購

  與厘清公務車範疇密切相關,建立職權明確有效的公車政府集中採購制度也迫在眉睫。上述政府採購中心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很多公務車採購“我們並不參與”。據介紹,目前比較普遍的做法是,各個單位零星所需的公務車才由政府採購中心幫助購買。“這樣一來,採購部門無法有效獲取較為優惠價位的車輛,也無法通過政府採購的手段推行實施綠色、節能等國家公共政策。”谷遼海説。

  在他看來,借鑒國外成功的政府採購模式,在各級政府設立統一的集中採購組織,是我國現行《政府採購法》的最大亮點,但按照這部法律所設立的眾多政府採購中心,實際上都屬於政府購買的代理機構而非統一的集中採購執行機構。就公務用的小轎車來説,本級政府的採購中心根本就無法將本級政府各部門所需要的車輛,按照規模採購、規定種類、折扣價位、優惠幅度,實施有 效 的 統 一 集 中 採 購 。 “ 不 僅 如此,對本級政府各個部門或各機構的每年車輛使用以及庫存情況,我們各級政府採購中心均無法獲取相應信息,從而導致政府採購部門無法有效地實施市場調查。”谷遼海建議,我國政府採購部門需學習借鑒美國、香港等地政府集中採購車輛方面的制度和經驗,建立職權明確有效的政府集中採購制度。

  此外,有專家呼籲,應強制披露各部門現有公務車庫存及使用情況等。據了解,美國中央政府集中採購機構便詳細披露了各部門或機構對不同機動車輛目前的庫存情況、車輛所使用的里程和成本構成、車輛所耗費的燃料和維修費用、車輛年度採購或者租賃等。而在我國,“納稅人都沒有看到政府部門或機構公開發佈公務車的庫存及使用情況等信息,在此情況下,對於政府採購部門是否應當購買車輛、獲取什麼樣價位的車輛,老百姓根本就無法實施有效的監督。”谷遼海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