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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重新制定《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7日 17: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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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新情況、新要求,為支持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強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同意,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等有關規定,為支持財政困難地區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將黨中央、國務院對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關懷落到實處,加強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設立的用於補助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相關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相關地區。具體補助範圍包括:西部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中部10個省及遼寧、山東、福建3省(不含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根據相關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