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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使用範圍擴大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7日 17: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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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符合廉租房申請條件的市民在觀看搖號過程。新華社記者劉軍喜攝

  新華網北京1月7日電(記者韓潔、徐蕊)記者7日從財政部獲悉,根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新情況、新要求,為支持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財政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明確進一步擴大專項資金補助範圍和使用範圍。

  財政部在新的《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重申,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設立的用於補助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專項資金。

  新管理辦法指出,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的具體補助範圍包括西部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中部10個省及遼寧、山東、福建3省(不含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這一表述較修訂前2008年印發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中"分配給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的表述更加具體,補助範圍也更加明確。

  此外,在專項資金使用範圍上,新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在優先滿足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前提下,可用於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購買廉租住房可以購買舊房,也可以購買新房。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將專項資金用於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記者注意到,2008年印發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強調,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補助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開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賃補貼開支,用於租賃補貼開支後仍有結余的,可以用於彌補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支出,但不得用於新建廉租住房支出。相比之下,新管理辦法進一步擴大了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也凸顯財政部門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修改意圖。

  據了解,新管理辦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財政部2008年印發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以及2009年印發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審核操作規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