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中國圖文 >

農機補貼領域腐敗高發:個人受賄多伴有單位“創收”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5日 16: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2010年,河北省衡水、邢臺、保定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處農機補貼領域貪污賄賂犯罪39件78人,涉案金額達1080余萬元。這些案件的一個重要特點是——

  □為鼓勵和支持農民使用先進的農業機械,國家每年投入大量資金補貼農機購置戶。沒想到,這些農機補貼資金卻成了不法廠商和腐敗分子的“唐僧肉”。一些農機幹部與農機經銷廠商相互勾結,弄虛作假,從中套取和瓜分補貼,嚴重損害農民利益,破壞國家惠農政策。

  □在農機補貼領域的賄賂犯罪中,個人受賄的背後多伴有單位受賄。由於單位從中獲得很大利益,個人受賄很容易隱蔽其內不被發現,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掩飾。

  □農機補貼領域腐敗現象高發,與農機購置補貼的制度設計和工作機制上存在的問題密切相關。取消彈性價格,改進産品名錄指定方式,減少中間環節,堵塞流轉漏洞,已經刻不容緩。

  2010年12月20日,河北省南和縣農機局原局長尹尚文因單位受賄罪、受賄罪,數罪並罰,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尹尚文利用職務之便,夥同原副局長韓佔其、王佔國和會計黃建紅非法收受農機經銷商“農機推廣費”43萬元;以先繳費為購機條件,非法收取購機農戶“培訓、服務費”累計27萬元不入賬。此外,尹尚文個人還非法收受農機經銷商張志強5萬元現金。韓佔其、王佔國、黃建紅犯單位受賄罪,被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張志強犯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這是河北省邢臺市檢察院2010年以來在全市範圍內組織開展查辦農機補貼領域貪污賄賂案件專項行動的一個典型案例。

  農機補貼成為“唐僧肉”

  官商勾結成就發財夢

  “為鼓勵和支持農民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國家每年投入大量資金補貼農機購置戶。沒想到,這些農機補貼資金卻成了不法廠商和腐敗分子的‘唐僧肉’。一些農機幹部與農機經銷廠商相互勾結,弄虛作假,從中套取和瓜分補貼,嚴重損害農民利益,破壞國家惠農政策。”河北省檢察院反貪局負責人介紹説,去年以來,河北衡水、邢臺、保定三市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處農機補貼領域貪污賄賂犯罪39件78人,涉案金額達1080余萬元。

  “農機補貼領域的貪污賄賂犯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這位負責人分析説,衡水立案查辦的12件案件中,涉及7個縣(市)農機部門,佔全市10個縣(市)農機部門的70%;邢臺立案的19件案件中,共涉及14個縣(市),佔全市17個縣(市)的82%;保定5個縣立案8件18人,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還有4個縣(市)農機部門存在類似問題,佔全市22個縣(市)的41%。可以説,農機補貼已成為貪污賄賂犯罪的易發多發領域。

  一項調查分析數據顯示:在三市查辦的78人中,賄賂犯罪共60人,佔76.9%。其中受賄48人,行賄12人。從犯罪形式上看,一人向多地多人行賄,一人收受多人賄賂比較普遍,單打一現象很少。如南宮市鳳崗農機排灌經銷處經理邢培須,自2006年至2009年,分別向邢臺縣農機局行賄15萬元,向南宮市農機局行賄15萬元,向臨西縣農機局行賄36.75萬元。邢臺縣農機局副局長孟拉順,縣農技推廣站站長趙二虎,2007年以來接受8家農機經銷商回扣款47萬元。柏鄉縣農機局長王勝田,在2008年、2009年兩年內共收受30個廠家和60多個購機戶賄賂達100余萬元。有的受賄回扣定額還逐年提升,如臨西縣農機局局長王福信,2006年以來,將東方紅牌拖拉機的回扣定額由2006年每台4440元、逐年升高為2007年每台5888元、2008年每台6666元。行賄受賄已成為推銷農機獲得國家補貼的重要非法手段。

  集體腐敗特徵明顯

  單位受賄日益凸現

  2007年,河北省農業廳、財政廳聯合下文,由省財政撥款補助“節水精播”項目資金。安國市共補助50台節水精播機,補助金額10萬元。因享受農機補助的節水精播機在市場銷售不理想,該市原農牧局副局長霍立軍和農機辦管理科科長石永剛到河北農哈哈集團(以下簡稱農哈哈)找到集團負責人,經與負責人張某協商決定,農哈哈將用於補助50台節水精播機的10萬元折合成40台玉米播種機給安國農機辦。在霍立軍的授意下,石永剛做出安國農機辦按規定享受補助的節水精播機50台的假手續報送上級單位,從中騙取省財政撥付10萬元補助款。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從目前查辦的案件來看,一是窩案串案多,所辦案件中,3人以上窩案22件,佔56.4%;二是班子成員落馬多,共涉及縣農機(牧)局局長、副局長25人,佔總人數的32%;連同15名農機站長、副站長共40人,佔51.3%。如南和縣農機局局長尹尚文,副局長王佔國、韓佔其等4人,2005年至2009年共收受經銷商賄賂款43萬元;深州市農牧局副局長駱奎清接受市農機公司賄賂款14.3萬元。博野、臨城、故城等8個縣農機局正副局長均被立案偵查。主要班子成員的落馬,充分反映出該領域貪污腐敗的嚴重性。

  “個人受賄與單位受賄交織,個體腐敗與單位‘創收’相互依存。”檢察官們在辦案中發現,在農機補貼領域的賄賂犯罪中,個人受賄的背後多伴有單位受賄。由於單位從中獲得很大利益,個人受賄很容易隱蔽其內不被發現,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掩飾。在查處的39件案件中,有11件涉嫌單位受賄犯罪。如深州市農機局受賄47萬餘元、棗強縣農機局受賄54萬餘元、武邑縣農機局受賄47萬餘元、故城縣農機局受賄64萬餘元、武強縣農機局受賄33萬餘元、安平縣農機局受賄19萬餘元、南和縣農機局受賄43萬餘元,廣宗縣農機公司受賄21萬餘元……而在單位受賄的同時,這些單位的領導均有個人貪污受賄的問題。單位受賄的共生,使一些人成了單位的“能人”,使農機補貼領域的行賄受賄成了公開的潛規則。

  高抬機價巧列名目

  農民未受益反受害

  辦案檢察官對農機領域近年來貪污賄賂犯罪進行了專項調查。調查中發現,廠家為擴大銷售額,經銷商為獲得更多的銷售折扣,都在成本中扣除行賄費用。他們普遍的做法是高抬農機具價格,將行賄費用轉嫁到應當由購機農戶享受的補貼資金上。如山東淄博桓臺巨明機械有限公司業務員鄭某在負責石家莊、保定、滄州等地銷售大型聯合收割機過程中,通過每台農機抬高價格1萬元,給對方回扣1萬元的手段,兩年內共向三地銷售79台收割機,以回扣名義向三地農機部門行賄79萬元,抬價利潤全部抵用行賄。

  辦案人員發現,由於購機申請、簽訂協議、指定供貨、上報補貼均由農機部門掌控和運作,且少數人甚至一人決定著農機在本地市場的準入。國家補貼直接補給經銷廠商。為此,縣級農機局就成為各地廠商不擇手段的進攻對象。一些農機部門幹部經不起“推廣費”、“服務費”、“宣傳費”、“回扣”等賄賂的誘惑,或收受賄賂後為廠商造假謀利,或收受賄賂後指定本地質次價高廠商經銷,或收受賄賂後指定親友、關係戶經銷,或收受賄賂後空賣購機協議使行賄人倒賣獲利,甚至有的還公開索賄,討價還價爭取高比例分成。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農機購置補貼是國家重要的惠農政策,其惠及對像是農民,而實踐中大量的補貼資金被農機幹部與不法廠商所瓜分,農民一般情況下僅能得到不足30%的補貼。有的地方,甚至分文補貼都得不到,均被不法廠商和農機部門或5:5分成、或4:6分成所瓜分。如衡水、邢臺等地,農民購買一台洛陽産收割機,按政策應得國家補貼3.69萬元,但是經銷商借機抬高銷售價格1.25萬元,而農民須給經銷商1.4萬元好處費後才能得到這個購機指標。這樣,農民實際享受到的國家補貼最多只有1.04萬元,只有政策規定的28%。安國市農牧局原副局長霍立軍等人與不法廠家相勾結,于2007年偽造銷售手續和發票,騙取節水精播機國家補貼後與廠家5:5分成,然後廠家將50台普通玉米播種機給農牧局銷售。農民不僅沒有享受到國家補貼,買到的全是不節水的普通播種機。農機補貼領域的貪污賄賂犯罪,不僅嚴重破壞了國家的惠農政策,損害了農民的切身利益,也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

  四大犯罪成因不容忽視

  惠農補貼改革勢在必行

  辦案檢察官在對農機補貼領域貪污賄賂犯罪專項調查分析後認為,這一領域犯罪的突發多發,與農機購置補貼的制度設計和工作機制上存在的問題密切相關——

  一是農機定價不合理。按照財政部、農業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補貼率不超過機具價格的30%,且單機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同一種型號、同一種配置的機具全省執行統一補貼標準。但在實踐中,農機部門往往不參照出廠價、市場價定價,人為製造價格空間,國家農機補貼政策在實際執行中並沒有按理想的設計推進。

  二是補貼方法不合理。辦案人員發現,農機補貼之所以沒有用到或很少用到購機農戶身上,與補貼方法不合理有著重要關係。在當前幾十種農業補貼中,農機購置補貼是農民受益金額最大的補貼,但也是不直接補給農民、而是轉補給廠商。這樣不僅不能使農民直接享受到國家的惠民政策,也勢必引起廠商間的不正當競爭。這也是廠商甘冒風險、不惜血本進行行賄的重要原因。

  三是提貨方式不合理。根據政策規定,農戶購機的提貨方式有三種:農機生産企業直接到項目縣農機管理部門供貨;縣農機管理部門組織農民到農機生産企業提貨;農機生産企業指定經銷商對項目縣就近供貨,農民可任選一種。但在實際操作中,無一不是農機部門指定購機者到指定經銷處提貨。農民並無真正意義上的自主選擇。表面看,指定提貨“方便”了廠商、“方便”了農民,但它為廠商爭奪指定權提供了空間,也為本無多少決定權、以服務為主的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提供了最終決定權的空間,並且成為農機管理部門易發多發貪污腐敗的重要原因。

  四是監督檢查不到位。首先是群眾監督不到位。目前,農民參與監督的渠道不多,利用法律、政策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意識較弱,又缺乏對國家各種支農惠農政策的了解,很難參與對政策執行落實情況的監督。其次是內部監督不到位。在農機管理部門內部,項目申請、審查把關等關鍵環節往往是少數人説了算,缺少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個別班子成員甚至同流合污,內部監督有名無實。再次,系統監督和地方政府監管不到位。上級農機管理部門的監督主要是通過書面、報表等形式進行審查把關,缺少可操作性的監督措施。由於農機補貼資金來源於中央和省級財政,地方政府主要關心獲得補貼的多少,農業機械化程度的表上數據,對農機補貼的監督檢查幾乎沒有相應措施。而一旦有人案發,又擔心上級削減補貼指標,從而寬容甚于監督,包容甚于制約。

  為有效遏制和預防農機補貼領域貪污賄賂犯罪的高發勢頭,檢察官提出如下對策和建議:一要實行政務公開,加大補貼宣傳力度。農機管理部門應進一步加大農機補貼政策的宣傳力度,一方面將補貼政策的內容、程序、要求等向社會公開,讓農民了解政策;另一方面,也應將享受補貼標準、購機農戶姓名、補貼機型、補貼數額等情況向社會公開,以保障農機補貼工作始終處於社會的監督之下;二要改進價格設定方式,引入招投標機制。在充分考慮産品質量,生産廠家及經銷商合法利潤的基礎上,對列入國家産品目錄的機具定價,應引入招投標機制,取消彈性價格,並在補貼産品目錄價格公佈後的年度內不允許向上浮動;三要改進産品名錄指定方式,增加農民購機選擇權。農機生産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體,應鼓勵他們積極投入市場競爭,不應以行政手段直接或變相干預市場的公平競爭。在經銷活動中,要嚴格執行補貼産品經銷商由生産企業自主推薦而不是由農機部門指定的做法,並由農民自主選擇經銷商和補貼産品,切實保障農民的自主選擇權;四要減少中間環節,堵塞流轉漏洞。農機部門作為政府職能部門,不應成為農機産品流通環節中的合同主體,而應是監管主體。産品的流轉也應從農戶—農機局—經銷商—農戶的做法,改變為從農戶—經銷商的直通流轉;補貼資金亦應從支付給經銷廠商,改變為直補到購機農戶。農機部門僅作為監督主體依法審查農戶購機資格和補貼的發放,不得干預雙方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