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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反價格壟斷規定》壟斷標準認定及取證是難點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4日 23: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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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1月4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觀察》報道,國家發改委近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將於2011年2月1日起實施。這兩個新的法規對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等價格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

  興業銀行的資深經濟學家魯政委認為,執行《反價格壟斷規定》,價格壟斷標準認定及取證是難點。

  有關這兩個規定的詳細內容,先來連線中央臺記者馮雅。

  主持人:你覺得發改委在這個時候制定頒布實施這個《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是否跟當前國家管理通脹預期、穩定物價這個大背景有關?

  記者:我想是這樣的,首先,因為《反壟斷法》本身必須有一個配套的規章細化相關的法律規定,落實執行。我們知道,法只是原則性的東西,經營者和執法者要真正執行的話,必須細化規定,減少隨意性。另外,從當前的角度來看,也是有現實的需要和作用。比如,對於違反規定的查處,可以做到有章可循,有利於制止串通漲價、合謀漲價的現象發生。

  主持人:我們知道,今天公佈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裏,有八種價格壟斷協議是被禁止的,能否給我們簡單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記者:《反價格壟斷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壟斷協議,不得組織經營者達成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行業協會不得制定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不得組織經營者達成《反價格壟斷規定》禁止的價格壟斷協議。

  《反價格壟斷規定》在價格方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細化為六種類型。比如,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以不公平高價銷售或者以不公平低價購買商品;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不得通過設定過高的銷售價格或者過低的購買價格,變相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不得通過價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

  另外,為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反價格壟斷規定》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價格壟斷行為;不得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主持人:這兩個法規,應該説內容很豐富,你最關注的內容是什麼?

  記者:我最關注的一個是對老百姓來説有什麼實實在在的好處,我想,價格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都是保護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這兩個規定的出臺應該是有利於執行發壟斷法、制止串通、合謀協同漲價行為,能更好的促進市場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另外我也關心的是,接下來發改委怎麼落實到位,今天我們注意到發改委發佈了一條消息是:浙江省富陽市造紙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受到嚴厲處罰,我想這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接下來應該還有更多的價格違法行為受到查處和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