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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學生9月可赴臺就學 大陸學歷採認已啟動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4日 20: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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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香港1月4日電 台北消息:台灣“教育部”4日表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下簡稱《辦法》)已經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首批大陸學生9月將來臺就學,其子法則進一步規定“來臺陸生需提出10萬人民幣的財力證明”。而台灣對於大陸學歷採認定為“不溯既往”。

  “中央社”4日報道指出,該《辦法》規定大專校院招收陸生名額及方式、陸生入出境程序、在臺輔導措施等,各院校將以此為依據辦理陸生來臺就學等相關業務,公立大學日間學制碩、博士班,及私立大學日間學制學、碩、博士班,都可以申請招收大陸學生。

  “教育部”表示,將依學校教學資源條件、招生名額及優勢、學生輔導機制、國際兩岸交流,審查學校提送的招生計劃,擇優核定係所招生名額,以確保學校能在不影響本地學生權益的前提下,吸引陸生來臺就學。

  獲准招生的學校將組成聯合招生委員會,編印招生簡章並進行招生宣傳;預計今年2月上旬核定各校招生係所及名額,3月發售碩博士班招生簡章,3到5月辦理碩博士班招生作業;學士班方面,4月發售招生簡章,4到7月辦理招生作業。陸生的學雜費由學校依教學成本訂定,但不應低於島內同級私立學校收費。

  “教育部”強調,招收陸生總額以全台灣招生總名額1%為限,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會影響島內升學機會,台灣當局也不會編列預算作為陸生獎助學金;陸生就學期間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工作,畢業後須于一定時間內離臺,不會有在臺就業問題。

  同時,對大陸學歷的採認也于4日正式啟動,採認2010年9月3日《辦法》修正後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學生的學歷,但不採認醫事人員相關學歷。而在1992年9月18日至2010年9月3日期間,不論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所取得的大陸學歷,都需要申請參加學歷甄試;通過後才能獲得“教育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聯合晚報》的報道稱,首批陸生確定於今年9月來臺,來臺陸生需提出10萬人民幣的財力證明,陸生來臺後可以轉係或轉學,但不得“降轉”,即大二要轉係或轉學時,不能轉到他係或他校一年級就讀。如果台灣院校係所有一個教授接受台灣當局委託涉及“安全機密”的項目計劃,該係所就不得招收陸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