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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非法集資活動中虛假廣告行為將受刑事責任追究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4日 18: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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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1月4日消息(記者孫瑩)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今天(4日)發佈實施《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非法集資的界定標準,非法集資活動中虛假廣告行為將受到刑事責任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王少南分析,當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往往依託合法註冊的公司、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産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項目投資、委託理財的幌子,故意混淆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界限。

  王少南:新的非法集資手法層出不窮,利用經營投資、商品銷售、電子商務、基金運作、風險投資、新能源開發、外匯交易、消費返利、黃金期貨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資紛紛涌現,並不斷由傳統的種植業、養殖業向房地産、商貿、金融、旅遊、醫療衛生、教育等行業滲透。

  司法解釋定義: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並對涉及的罪名以及量刑標準做了明確規定。

  最高法刑二庭庭長裴顯鼎:涉及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非法經營罪,還涉及到虛假廣告罪。就是所有非法集資活動中可能涉及到的五個罪名。

  虛假廣告在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中起著重要的推波助瀾作用。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強調:及時有效地封堵非法集資廣告的宣傳,很多群眾都是看到了他當地主要媒體的宣傳,甚至有一些我們已經立案了,媒體上還在宣傳這種非法集資。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王少南提示,除了可以按照虛假廣告罪進行追究,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共犯論處情形。

  王少南: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