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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不屬非法集資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4日 17: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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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1月4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發佈《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此次《司法解釋》分九條,今天開始正式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主任王少南在新聞發佈會一開始,就向媒體通報了當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猖獗態勢。根據公安部提供的立案數據,2005年至2010年6月,非法集資類案件超過1萬起,涉案金額1000多億元,每年約以2000起、集資額200億的規模快速增加。近年來查處的“萬里大造林”案、“億霖木業”案、“興邦公司”案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反映出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極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王少南:“涉案金額大,受害人數多,作案週期長,案發後大部分集資款已被揮霍、轉移、隱匿,資金返還率低,集資群眾損失慘重,頻頻引發聚眾上訪等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和受害群眾自殺等惡性事件。”

  王少南分析,當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作案手段多樣,手法不斷翻新,極具隱蔽性和欺騙性。犯罪分子往往依託合法註冊的公司、企業,以響應國家産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項目投資、委託理財等為幌子,巧妙偽裝,故意混淆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界限。

  王少南:“新的非法集資手法層出不窮,利用經營投資、商品銷售、電子商務、基金運作、風險投資、新能源開發、外匯交易、消費返利、黃金期貨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資紛紛涌現,並不斷由傳統的種植業、養殖業向房地産、商貿、金融、旅遊、醫療衛生、教育等行業滲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