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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價格壟斷規定》出臺 八種價格壟斷協議被禁止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4日 17: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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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1月4日消息 國家發改委近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將於2011年2月1日起實施。這兩個新的法規對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等價格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詳細內容下面連線中央臺記者馮雅。

  主持人:你覺得發改委在這個時候制定頒布實施這個《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是否跟當前國家管理通脹預期、穩定物價這個大背景有關?

  記者:我想是這樣的,首先,因為《反壟斷法》本身必須有一個配套的規章細化相關的法律規定,落實執行。我們知道,法只是原則性的東西,經營者和執法者要真正執行的話,必須細化規定,減少隨意性。另外,從當前的角度來看,也是有現實的需要和作用。比如,對於違反規定的查處,可以做到有章可循,有利於制止串通漲價、合謀漲價的現象發生。

  主持人:我們知道,今天公佈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裏,有八種價格壟斷協議是被禁止的,能否給我們簡單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記者:《反價格壟斷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壟斷協議,不得組織經營者達成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行業協會不得制定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不得組織經營者達成《反價格壟斷規定》禁止的價格壟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