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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官員非法轉移資産出境 裸官出逃成反腐重心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4日 10: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瞭望新聞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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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瞭望》文章:斬斷官商海外腐産“黑鏈”

  “裸官”跨境轉移資産,“裸商”海外漂白非法資産,已經成為反腐鬥爭新的主戰場

  文/《瞭望》新聞週刊記者 鄧華寧 張舵 李麗靜 毛一竹

  年前,《瞭望》新聞週刊在北京、江蘇、廣東等地採訪發現,中國內地居民投資移民人數近年來持續增加,特別在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地,來自中國的移民比重迅速擴大,有的佔七成以上。伴隨這股移民潮,一些官員與商人非法轉移資産出境並外逃不歸現象,引人注目。

  針對官員借投資移民非法轉移資産滯留海外的調查顯示,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這種現象較改革開放初期日趨嚴重,且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表現更為突出。

  “裸官”出逃成反腐重心

  “2010年5月19日出逃的安陽市委副書記李衛民,目前出境的可能性很大。”河南省政法系統一位幹部告訴本刊記者。李衛民是2009年8月從三門峽市調任至安陽,此前是三門峽市委組織部長。在他調任期間,三門峽市掀起一場反腐風暴,包括一名副市長、一名縣委書記在內的多名當地要員落馬。

  “現已初步查明李衛民與三門峽系列腐敗案密切相關,其中一筆收受賄賂的金額就達100萬元。他對此可能早有思想準備,並在出逃前進行了週密策劃。”一名負責李衛民案的人士透露,李衛民出逃前,購買四部手機和多張手機卡方便聯絡,並準備了出國手續。

  出逃之後不知所蹤,很可能使用了假身份證。同時,李衛民除了留給妻子的部分財産外,其餘財産現已不知去向。“我們通過各地海關查閱了出境人員,目前還沒有線索,也沒有查到他使用自己身份證的記錄。綜合分析其出境的可能性比較大。”

  2010年7月23日,廣州市花都區畜牧獸醫局局長劉榮福按規定向區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請假,請求於8月18日~9月7日期間休假。其後,劉于8月19日持因私護照出境前往美國。劉在休假期間以遭遇交通意外受傷骨折為由,委託其單位再次向區政府分管領導請休病假1個月。截至目前,劉出境滯留已多月。

  本刊記者從廣州市紀委獲悉,2010年10月14日,劉榮福被免去花都畜牧局長職務,其出境未歸的問題已經移交給紀委監察局調查,目前案件仍在調查之中。據了解到的消息,劉榮福此前曾多次拒絕向當地外事辦歸還因私護照,並最終持有此本護照出國。

  “官員外逃往往與資産轉移相結合,並且是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最後一個環節,出逃前往往已是‘裸官’。”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民説,貪官出逃的路徑經媒體曝光後已不那麼神秘,通常會經過聚斂財産—海外安家—資産轉移—擇機出逃—滯留不歸等幾個步驟。

  江蘇省紀檢系統一名幹部坦言,貪官跨境轉移資産已經成為反腐鬥爭的主戰場。據其介紹,根據江蘇已辦案件歸納,貪官資産轉移海外主要有以下幾種:借商人之手直接轉移出境、通過地下錢莊洗錢出境、通過涉外公司在海外隱秘“截流”、在海外虛假投資等方式。特別是隨著國際經濟往來增多,一些貪官通過貿易項目轉移資産,更隱蔽更難監控。

  內商變外商“裸商”漂白資産

  溫州中小企業促進會會長周德文説,除了近年來不時曝光的“裸官”現象外,一種途經海外移民,並由內商變為外商的“裸商”現象更加普遍。

  長三角某市一名由做實業轉行做投資的商人告訴本刊記者,部分商人從內商轉變為“裸商”現象,與他們資本積累的方式有關。比如,在改革開放之初,有不少商人通過“空手套白狼”騙取銀行鉅額貸款;前幾年,有的商人在地方國有企業改制、事業單位改制中,打通關節,以極低的成本,甚至“零成本”得到企業幾十年積累的資産等等。

  “近年來,投資土地比投資房産更容易獲取暴利,有的商人買通官員聯手圈地,打著建設各類産業園的招牌賣地租地,投入不算多,可是一年賺幾億元並不罕見。”這位商人説,“快錢來得太容易,留在國內擔心會出事,於是就有了投資移民海外的需求”,通過移民海外,不僅可以將一些不那麼乾淨的錢洗乾淨,而且國外對私人財産保護得更好,萬一有風吹草動,也有條退路。

  “據我所知,這幾年移民出國之後又回來投資的商人不在少數。”南洋地産中國區總經理鐘沛告訴《瞭望》新聞週刊,不少商人投資移民後發現,在國外除了買房置業外,幹不了其他的,“而在中國,不僅市場大機會多,一些行業的投資回報率還是國外平均水平的好幾倍。”

  “出國資本再回流,形成了一個奇特的循環:官商勾結獲取暴利—投資移民及轉移資産到海外—搖身一變成外商再回來投資。”鐘沛説,“這種外商回國投資只需要找一些合作者。”

  一位分析人士指出,這種外商回來投資對於經濟更具“殺傷力”:一是有複雜的社會關係網;二是地方對這種外商會給予優惠。

  “治貪必當奪其財”

  江蘇紀委案管室主任王喚春向《瞭望》新聞週刊介紹,雖然在200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實現了國際間的協作治腐;但由於國情與體制的不同,各國對於案件的定性差別很大,可以説同樣的案件在國內、國外存在雙重標準,再加上不是所有國家都遵守《公約》,為這類跨境案件的執行更添了一份不易。

  通過總結不同類型轉移資産的方式,江蘇紀委發現,追回腐敗資産是突破腐敗案件的重要證據,也是防止貪官外逃的核心控制點,更是江蘇紀委在打擊非法資産轉移出境犯罪行為的指導思想。一般犯罪分子在外逃前都會先將贓款贓物轉移出境。如果查不到轉移的腐敗資産,特別是轉移出境的,貪官的心理防線就難以突破,時間一長,很可能沒有收穫。因此,打擊此類犯罪行為首先要“穩”、“準”、“狠”。

  本刊記者調研還了解到,在違紀違法案件中,一般經濟案件佔40%,其中貪污受賄挪用公款類案件的佔比高達80%。多數腐敗官員都抱有一種“一人坐牢,幸福幾家人;腐敗我一個,幸福幾代人”之類的冒險心理。若是不把冒險心理打滅,很難産生打擊效果。

  近年來,江蘇省在打擊貪官的過程中,不但要準確收繳贓款,還要狠狠地打擊,加大腐敗官員的腐敗風險,提高其犯罪成本,讓貪官們“既身敗名裂又傾家蕩産”,或是“有贓款也用不掉”,徹底放棄這種冒險心理。

  其次是保證反腐敗法律制度執行的徹底性。貝卡利亞説過:“法律的威懾力不在於它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法網嚴密,違法必罰,這就像一把懸在貪官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保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

  政府間合作追回腐敗資産是關鍵

  政府機構是反腐敗的主體,加強政府間在反腐敗領域的合作和配合,是有效防止腐敗分子外逃和腐敗資産外流的關鍵因素。從現實情況看,被腐敗分子視為避風港的國家,大都與中國沒有簽訂引渡協議。這也從另一方面説明加強政府間反腐敗合作的重要性。

  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這為政府間加強反腐敗的協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在追回上述腐敗資産過程中,江蘇都得到了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政府機構大力協助和通力合作。

  2002年8月,在查辦中昊財務公司原董事長陳勇等人經濟犯罪案件中,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監察部協調,江蘇先後兩次派員赴香港調查取證。在香港廉政公署的大力支持下,調取了陳勇炒股票的開戶資料、資金進出單、股票交易記錄,取得了陳挪用公款1.43億元的有力證據。之後,在廉署的協助下,通過刑事、民事等手段,將其賬戶上剩餘的110余萬美元股票拋出,資金全部追回。

  通過民間渠道溝通是快速追回腐敗資産的便捷通道。有時按照正常的官方渠道特別是按照民事訴訟程序,不僅追回腐敗資産曠日持久,而且牽涉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甚至得不償失。此時,如果通過民間渠道同有關當事人溝通聯絡、曉之以理、友好協商,往往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002年,為追回馬向東轉移到東南亞某國商人林某處178萬美元贓款,江蘇省紀委反復同林聯絡,但林要麼拒不見面,要麼聲稱子虛烏有。了解到林某係華僑,在國內有不少親朋好友,便通過僑聯做他的工作,並闡明追回贓款的決心和拒不配合的後果。果然,林某有所鬆動,約辦案人員到馬來西亞商談。

  商談中,林顧慮重重,既怕交出贓款後追究其責任,又怕背負“出賣朋友”的罵名。辦案人員主動撤回,以退為進,又通過其親友反復傳遞信息,曉以利害,林再次約辦案人員赴香港見面。最終通過耐心細緻教育,迫使林主動將178萬美元贓款全部交回。

  如何加大有效監督力度

  針對這些特殊的投資移民,應如何從制度根本上加大監督力度?

  “解決官員外逃問題需要大力推動官員財産申報制度。”中國社科院農村研究所中國問題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嶸告訴《瞭望》新聞週刊,我國各地官員申報財産還處於起步探索階段,一個完整的官員財産申報制度,應該包括“申報對象—申報—公開—監督—問責”五個環節,“只有讓官員財産接受更廣泛的民眾監督,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于建嶸説,2010年7月,中央下發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增加住房、股票投資及子女海外工作和投資的內容。現在的關鍵是各地要加大實施力度,同時也可以嘗試吸納民眾監督。

  本刊記者採訪中還獲悉,貪官轉移資産外逃不歸頻頻得手還與監管存在盲區有關。比如海關規定了攜帶現金的額度,但是有的地方即便攜帶超過規定幾倍的現金也很容易出關。一名公安系統人士稱,地下錢莊為洗錢提供了足夠的便利,在沿海有的地方,甚至有銀行與地下錢莊勾結的現象,資金進出國境幾乎不受約束。

  針對特殊目的商人投資移民監管問題,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民接受《瞭望》新聞週刊採訪時認為,首先要加大對商人非法所得的查處力度,讓他們不敢通過違法違規手法獲取暴利。

  長期以來,在經濟賄賂案件中都存在對官員處罰較嚴,對商人處罰較輕的狀況。對於行賄的商人實際上是能不追究就不追究,幾乎已經成為一種潛規則。即便是對商人進行處罰,目前商業賄賂的處罰標準也太低,與商人通過賄賂獲取的巨大利益相比微不足道,處罰也就失去了威懾力。

  任建民説,我國涉及禁止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則不少,如有《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工商部門有《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等,現在的關鍵是要對違法違規的商人“硬起來”,要讓不正當競爭的商業行為得不償失。如果對商人違法違規獲取暴利的行為都不能有效監督,那麼對商人投資移民的監督就更是一句空話。□

  《瞭望》文章:貪官贓款外逃四途徑

  據《瞭望》新聞週刊調研了解,江蘇經過近10年的專項整治,梳理出內地外逃官員向國外轉移資金的各種“路徑”,建立起防止腐敗分子外逃的信息共享機制、預警機制和內控機制,有效切斷貪官外逃“利益鏈”,形成強大的反貪腐震懾力,其有益的反貪經驗對我國源頭治腐有重要借鑒意義。

  貪官贓款出境之術

  江蘇紀委案管室主任王喚春告訴本刊記者,“從江蘇情況看,貪官外逃轉移資産類經濟案件多發生在2001~2007年之間,但由於當時國內此類案件不多,沒有可以借鑒的先例,也因此成為了控制難點。”他結合案例介紹了貪官轉移贓款出國出境的幾種路徑:

  路徑一:直接轉移出境。隨著我國與南亞、東南亞國家商貿、旅遊往來的增多,出入境極為便利,這就為一些貪官潛逃境外、轉移資産提供了條件。2000年轟動全國的瀋陽“慕馬大案”重要主犯之一,瀋陽市原常務副市長馬向東就曾通過來遼寧投資的商人,把178萬美元全部轉移到東南亞。該案件也是中紀委協調最高法、最高檢指定由江蘇紀委管轄,實行異地辦案的第一案,也是新中國建立以來第一例實行跨省異地管轄的大案。

  路徑二:洗錢出境。為了迅速轉移非法資産,一些犯罪份子往往不惜代價,願意花10%~15%的手續費,將錢通過地下錢莊、黑社會轉移出去,最後在境外香港或其他城市拿到原贓款的85%~90%。2004年落網的中昊財務公司原董事長陳勇就曾想通過“資本運作”將1.43億元資金轉移到香港,為外逃做準備。此案也是指定江蘇管轄的一起發生在央企的違紀違法案件。

  路徑三:隱秘“截流”。一些涉外公司企業負責人,為達到佔有鉅額公共財産的目的,往往通過做假賬、扣佣金等方式,將贓款直接截留並藏匿境外,自以為手段高明,無人知曉。如江蘇省化肥工業公司總經理孫伯榮、副總經理孫祝興等人,從1998年開始,從某國代理進口經銷硫磺業務中,每噸“提取”2美元代理費截留藏匿境外。至案發後,共截留250萬美元,用於在境外、國外購置房産、開辦公司等。

  路徑四:虛假投資。腐敗分子為達到對贓款進行“漂洗”使其合法化的目的,往往打著境外投資的旗號,將腐敗資産轉移至境外,然後再假借“損”等名義,將贓款隱藏下來。如1992年4月,省供銷(集團)總公司在境外註冊成立港大國際有限公司,總經理周秀德夥同下屬胡某與香港黃某,通過在進口化肥業務中加價、調用小金庫資金等形式,截留港幣1000萬元。1993年3月,周稱港大公司嚴重“虧損”,無法經營,將公司登出。1996年5月,周及胡經簽署相關轉股文件,將價值人民幣848萬餘元的資産轉至黃名下,由3人佔為己有。

  江蘇懲防經驗

  運用現代化手段加強監管是預防貪官外逃和腐敗資産外移的治本之策。江蘇在幾年前,就建立了嚴格個人(副處級以上官員)重大事項報告信息化管理系統,內容包括股票、土地、汽車、有關投資、現金與儲蓄等,尤其是其投資可能與官員職務衝突或者影響其職務執行的,都要及時申報,以供實時查閱。

  同時,江蘇紀委聯合央行反洗錢中心、審計、工商、公安等部門,共同協作,建立起防止腐敗分子外逃的信息共享機制和預警機制,通過信息化管理系統把預防工作做到前面,發現問題便扼殺于“萌芽”中,防患于未然。

  據介紹,江蘇的內控機制一直在全國保持領先。1994年交通銀行蘇州分行“騙貸”案件中有港商外逃。其犯罪嫌疑人李某于1995年9月12日出境,時隔15年,李在2010年7月12日入境時便在機場捕獲。“正是由於強大的內控機制,江蘇轄內10年以上,甚至15年以上的逃犯均屢屢落網,近兩年就抓獲四五個,有效打擊防範貪官外逃。”可以説,“在江蘇,貪官出逃的機會越來越渺茫。”

  江蘇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認為,江蘇的懲治腐敗經驗是成功的,但在跨境協作治腐中仍存有障礙,從國家層面來説,建議不只是泰國、越南等國可以通過政府、司法等官方層面跨境協作取證追贓,希望能有更多國家或地區加入與遵守聯合國的《公約》,進一步修訂聯合國框架協議。

  他們還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應該總結國內各省區市治腐經驗,完善相關制度,加強信息化協同聯合作戰,立足於防範。進一步強化“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將房地産項目納入其中,實行全省聯網、全國聯網,銀行對大筆金額實時監控,以實名制方式控制住大額現金流量,從細微處入手加強監管,最大限度地排除障礙一查到底。□

  (文/《瞭望》新聞週刊記者 鄧華寧許諾張舵熊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