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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法》今起實施 業內專家盤點法律亮點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1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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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1月1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今天,我國《人民調解法》開始正式實施。作為我國人民獨創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糾紛解決方式,人民調解被西方國家譽為“東方一枝花”。

  目前,我國有人民調解委員會82萬多個,人民調解員近500萬人,近兩年,每年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的糾紛八、九百萬件。可以説,《人民調解法》的實施不僅有堅實的基礎,它的一些亮點還將使“東方一枝花”煥發出更強的生命力。中央臺記者孫瑩就此採訪了多位業內專家,為您盤點法律亮點。

  亮點一、解決糾紛不花錢,最經濟、最便捷。

  北京司法局基層處處長石光春説絕大部分的鄰里糾紛、家庭矛盾等普通的民商案件是可以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的,“人民調解是老百姓最經濟的解決糾紛方式。”

  石光春:什麼叫“最經濟”,《人民調解法》裏明確規定人民調解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全是無償的,不用支付任何費用的。

  人民調解不僅省了訴訟費,而且還省了路費。

  石光春:《人民調解法》明確規定,任何一個農村、任何一個社區都必須要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你如果不建就是違反法律規定。解決矛盾糾紛的機構和人員就在咱們老百姓的身邊。

  法律支持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社會團體根據需要建立專門的調解組織。人民調解減壓閥、穩定器的作用將得到更大發揮。

  亮點二、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規定了人民調解“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原則,比訴訟要寬鬆,法律、社會公德、村規習俗都可以作為調解依據。

  以前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經常反悔,《人民調解法》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徹底解決了這個瓶頸問題。

  司法部基層司副司長王學澤:《人民調解法》明確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對方可以拿著協議去法院申請履行這個協議。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共同到法院走一個司法確認程序,法院一旦確認了,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