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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法》1月1日起實施 達成協定不能隨意反悔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31日 18: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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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12月31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我國《人民調解法》明天,也就是2011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作為我國人民獨創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糾紛解決方式,人民調解被西方國家譽為“東方一枝花”。《人民調解法》的頒布實施更是使這种老百姓最經濟的化解矛盾方式有了法律的保障,達成“人民調解協議”再也不能隨意反悔,具有了法律約束力。

  北京司法局基層處處長石光春從匯總的案例分析,絕大部分的鄰里糾紛、家庭矛盾等普通的民商案件是可以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的,而且是老百姓最經濟的解決方式。

  石光春:什麼叫“最經濟”,《人民調解法》裏明確規定人民調解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也就是説老百姓有了矛盾糾紛,找到咱們調解組織,全是無償的,不用支付任何費用的。

  石光春分析,《人民調解法》實施之後,老百姓選擇這種方式解決矛盾糾紛不僅省了訴訟費,而且還省了路費。

  石光春:我有了這個調解組織的設置,自然而然,解決矛盾糾紛的機構和人員就在咱們老百姓的身邊。

  人民調解是化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自治活動,法律規定了“自願平等原則,不違法原則,以及尊重當事人權利原則”。石光春説,這是老百姓最自主解決矛盾糾紛的處理手段。

  專業人士分析,選擇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對老百姓來講最經濟、最便捷、最自主。可是有人就問了,“調解員依據什麼來調啊?如果調來調去解決不了問題,那不是耽誤工夫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