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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傷保險條例明年1月1日施行 死亡傷殘補助提高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31日 13: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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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是世界人口大國,也是工傷礦難大國。據國家安全生産監管管理總局統計,2009年全國各類事故死亡人數為83196人,其中煤礦事故死亡人數為2631人。有數據顯示,中國煤礦事故死亡人數約佔世界煤礦死亡人數的80%。

  截至2010年11月底,全國參加工傷保險職工人數超過1.61億,比2003年底的4575萬人增加了1.15億人,增長了2.5倍;全面實施了農民工參保的“平安計劃”,農民工參保達到6276萬人。全國累計有1000多萬人次享受了工傷醫療待遇,有400多萬人享受了工傷津貼、撫恤等待遇。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後的新版《工傷保險條例》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與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相比,新版條例在調整擴大工傷保險適用範圍和工傷認定範圍、簡化工傷認定程序、提高工傷待遇水平、增強參保強制性等方面進行了修訂和完善,賠償標準有較大提高。

  擴大工傷保險適用範圍

  新版條例規定,除現行規定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新版條例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範圍,由原來的機動車事故傷害擴大到機動車、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對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如無證駕駛、酒後駕車等行為造成本人傷亡的,不納入工傷的範圍。

  提高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2004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相當於4至5年的平均工資。新版條例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兩相比較,如果將“統籌地區”年平均工資與“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視為近似的話,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提高了4至5倍。據國家統計局《200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其20倍則為34.35萬元。這比一般礦難事故每人賠償20萬元的現行標準,確實提高了不少。

  新舊條例比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了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

  2004版條例規定,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工資,五級傷殘為16個月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工資,七級傷殘為12個月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工資。

  新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工資,五級傷殘為18個月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工資。(記者 葉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