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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民間萬言書擬今送國務院建言房屋徵收條例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9日 04: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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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12月30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將截止。

  今日,兩份民間意見書擬送達國務院法制辦等有關部門。意見書分別來自北京和湖南長沙,代表著5479名北京市民和7000多名長沙民眾的聲音。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毛壽龍昨日對此表示,在徵求意見中,作為公民最重要的是能夠表達清楚自己的利益訴求,這才能對政府制定政策有效。“公民應該很具體地討論利益關係,可能的損失和可能的收益,誰獲益了,誰失利了,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部分。”毛壽龍表示,“把自己的事情説清楚,自己的利益得失關係説清楚,對政府制定政策是最有利的。”

  毛壽龍指出,因受到視野及專業性、調查等方面的影響,公民的意見不太容易被直接採納,相較而言,專家的觀點則容易被採納, “如果公民也來做這方面的調研,可能會顧此失彼,不如説一下自己的利益和呼聲,可能更容易進入政策制定者的視野。”

  對於如此大規模的群體集成意見遞交的案例,毛壽龍指出,意見質量的高低不能以簽名人數的多少來判斷。“我們還有那麼多的大多數人,另一方面,持相反意見的人可能並沒有被關注到。沒有正常的程序來表明這個是多數還是少數,所以以人數多少來論,可能也會有偏頗。”

  “簽名多少和民意基礎不見得是對等的。”毛壽龍指出,關鍵還在於理性的聲音。

  ■ 京版意見書

  “國家大事我們有義務提意見”

  今天上午,馬立明等三位北京市民將把建議書送到國務院法制辦。對於他們而言,遞交意見書已非第一次。主筆人駱淇椿説,這次的意見書在不到10天的時間裏經過了3次修改,意見書的落款是 5479名北京市民。

  此前已提交一份意見書

  新京報:5479人簽名提交建議書,動力是什麼?

  駱淇椿:拆遷條例是國家大事,是與我們切身利益相關的,我們當然有義務去提意見。

  新京報:有幾個人參與組織這次提議?你們怎麼認識的?

  駱淇椿:第一次徵求意見時,我們有6個組織者,第二次我們增加到9個。我們是從北京上世紀90年代開始的大規模改造過程中,因為拆遷訴訟結識的。

  新京報:你們什麼時候開始研究拆遷條例的?

  駱淇椿:我們研究拆遷條例,並不是從這次國務院法制辦公開徵求意見開始,今年1月份第一次徵求意見時,我們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一份《關於立即廢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制定徵收法的建議》。

  新京報:當時是通過什麼途徑提交的?

  駱淇椿:2月10日把文件送到了國務院法制辦,還通過郵件發給了這些部門。

  新京報:為什麼會研究拆遷條例?

  駱淇椿:我們是金融街那片區的拆遷戶,1995年時,開發商拿著一份拆遷許可證要求我們搬遷,補償非常少。我們覺得不對勁,自己的房子怎麼有一天人進來就能拆了,於是就開始研究。不同片區的拆遷戶裏,總有一兩個人會拿出條例來看,相互間就發現有共同研究的,沒事時就坐在一起研究。就這樣,人越來越多。

  新京報:你們是如何徵集到5479個簽名的?

  駱淇椿:這些人雖然分佈在不同地區,但都是集體訴訟原告,每個訴訟都會有一個訴訟代表,這些代表是相互認識的,我們把意見稿給代表,然後代表會給其他人看,大家看過後提出意見表態,這些人的信息再通過訴訟代表收集上來,我們進行登記,最終形成了 5479人的集體意見。

  希望條例透明度更高

  新京報:怎麼能保證這份意見書能代表五千多個人的觀點?

  駱淇椿:我們每次意見形成後,都會給代表,然後由代表拿給各區的簽字公民看,之後他們也會提一些意見建議,我們還會再根據他們的意見建議研究修改。

  新京報:第二次意見稿修改了幾次?

  駱淇椿:3次。第二次徵求意見一開始,就有之前的參與者打電話給我,説國務院法制辦又開始徵求意見了,我們還要繼續做這件事。於是,12月21日我依照第一次的意見和這次新的徵求意見稿起草了第一稿,其間根據大家的意見進行了修改,12月27日完成了第三次,也就是這次的定稿。

  新京報:今天你們會通過什麼方式提交?

  駱淇椿:有3個代表去國務院法制辦,當面遞交書面材料。

  新京報:可以通過郵箱等多種方式,這麼冷的天,為什麼要再跑一趟?

  駱淇椿:距離近唄,這樣的大事,過去的代表自己本身也覺得很光榮。

  新京報:這次再提交有沒有什麼期待?

  駱淇椿:如果説有所期望,就是希望這一條例制定的透明度能夠更高。這樣的一件大事,還需要進行再討論、更廣泛的全民討論。

  本報記者 張靜 郭少峰

  ■ 湘版意見書

  “讓我們活得更有尊嚴”

  來自長沙岳麓區的浣鐵軍和他的四位老鄉,今日上午要把一本“公民建議書”送到國務院法制辦和全國人大法工委。書裏有7000多名長沙民眾的簽名,浣鐵軍説,“任何時候都不能缺少公民説話的聲音。”

  連續幾天熬夜寫意見書

  新京報:為什麼想到用建議書去表達意見?

  浣鐵軍:我們在維權這條路上走了很多的路,但都行不通。這條路(上書)我們從來沒有試過,我們希望能在這裡尋找到突破口。

  新京報:建議書是怎麼寫出來的?

  浣鐵軍:建議書是我們連續好幾天熬夜趕出來的。我們都有這樣一個心願,希望黨和政府能把事情做好,希望在各個部門的配合下,大家不用再這麼受苦和煎熬。

  之前我們已經寫過一個建議書了。今年1月,國務院下發了徵收條例第一次徵求意見稿,我們就寫了一個建議稿。我們有一個QQ群,裏面有200多人,都是長沙各地的被拆遷戶。我們針對湖南的拆遷情況做了一些走訪,請教一些律師專家,對新政策提出了不同的意見,由3個人執筆寫了4萬多字的內容。後來,我們用電子郵件和掛號信的形式把建議書寄到了北京,但沒有結果。

  新京報:第二次建議稿有沒有受到第一次的影響?

  浣鐵軍: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出來後,大家覺得很多條例不合理,比上次更抽象,沒有細化。12月15日公佈後,我們22日就把修改稿弄好了,然後公佈,徵求大家意見。23日到26日,三天徵集了7000多個簽名。有很多人報名要來北京,我們5個人是經過篩選的。

  新京報:7000多人的簽名是怎麼徵集到的?

  浣鐵軍:每個地區都有代表,因為大家對第一次的建議稿印象深刻,所以第二次的建議稿獲得了更多老鄉的支持,大家都盼著政策好。原來認為收集一兩千人的名字就夠了,最後沒想到會有7000多人簽名。

  想把要説的話説出來

  新京報:如何保證這份建議書能代表7000人的聲音?

  浣鐵軍:第一次建議稿廣為傳閱,相信我們的人很多,有很多人簽名。大家都是被拆遷人,利益受損者,根據不同的受損程度,看法也不同。為什麼大家這麼踴躍?因為大家都是受害者。

  新京報:徵集了這麼多簽名,有什麼感想?

  浣鐵軍:我們也很害怕。家人也是非常反對我(來北京)。但是後來想想,我要是退出的話,我就對不起這7000多個名字,所以決定破釜沉舟,堅持下去。

  我們希望雙手把建議書送上去,希望有關部門給一個收條或者回函,帶回去也是給老百姓一個安慰。

  新京報:如何看待你們各自的拆遷問題?

  浣鐵軍:大家都是被拆遷戶,平時的職業跟法律沒什麼關係。我是做廣告的,我家的房子今年10月被拆了,此前我堅持了近兩年時間。不過,這次來北京,就像總理説的那樣,讓我們活得更有尊嚴,所以嘗試著讓拆遷政策的改變,惠及整個長沙市民。法律健全以後,維權就不會再出現流血事件。

  新京報:對結果有什麼期待?

  浣鐵軍:希望政策真正為老百姓説話。至於意見書是否被採納,不是我們所考慮的,(我們)就是想把要説的話説出來。

  本報記者 李超

  ■ 京版意見書摘錄

  公共利益

  法律規定的“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建設活動,應當是由國家立項、國家用地、國家投資的建設活動,排除一切房地産開發的經營活動。《徵求意見稿》缺少對徵收必須同時符合“公共利益”和“需要”這兩個要件的審查批准程序。政府作為徵收主體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審查:將建設項目的“國家公共利益”和“需要”的充足理由這兩個徵收必須符合的兩個要件交給同級人大和所有被徵收人,經法定程序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徵收。

  房屋評估

  《徵求意見稿》中第三章徵收房屋評估規定與《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相抵觸。《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三十四條:“房地産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法律規定是房屋、土地綜合評估。只規定房屋價值評估補償,缺少地産評估,與法律相抵觸。與法律相抵觸的評估規定應去掉。

  ■ 湘版意見書摘錄

  公共利益

  建議將“公共利益的需要”修改為“公共利益用地”,這是界定具體的公共利益用地建設項目的大前提。此外,準確、具體的界定“公共利益”的範圍。

  補償安置

  補償與安置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置換安置房,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置換安置房相結合的形式。原則上應就地、就近建設安置房合理安置被拆遷戶。貨幣補償的金額,包括被徵收拆遷房屋的經濟補償和其佔有的土地使用權的經濟補償。根據被徵收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升值比率及土地使用權升值等因素,以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確定。

  房屋評估

  被徵收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的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異地房地産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産估價規範和有關規定確定,但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的市場交易價格。

  強制拆遷

  徵收人及其委託徵收人不得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交通等破壞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的方式實施徵收拆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欺詐、株連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徵收拆遷。

  注:上述均來自兩份民間意見書,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