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自首和立功如何認定?——最高法院回應七大焦點問題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8日 21: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新華網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楊維漢)自首和立功,是刑事案件司法審判中爭議較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8日對外發佈了《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記者就交通肇事的自首、用捆綁手段“送子歸案”等問題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

  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是自首

  問:近年來,交通肇事案件多發,並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交通肇事後的自首對量刑至關重要,犯罪嫌疑人自首怎樣認定?

  答: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的,這種情形符合刑法總則關於自首的規定,因此應當認定為自首。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肇事後應當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犯罪嫌疑人實施的這些行為同時也是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所以對其是否從寬、從寬的幅度要適當嚴格掌握。對於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進行量刑,並視具體情況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和從寬處罰的幅度。

  法律積極鼓勵“大義滅親”

  問:對親屬採用捆綁等手段“送子歸案”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答:犯罪嫌疑人被親友採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不明知的情況下被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獲的,由於犯罪嫌疑人並無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完全是被動歸案,因此不宜認定為自動投案。但是,法律對這種“大義滅親”的行為應予以充分肯定和積極鼓勵,在量刑時一般應當考慮犯罪嫌疑人親友的意願,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