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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發票管理辦法禁止代開發票 轉讓發票可罰50萬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8日 02: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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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不得介紹他人轉讓發票

  新華社電 近年來,製作、兜售、使用假發票的現象比較嚴重。對此,新修改的發票管理辦法根據新情況增加規定,明確要求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簡化發票領購程序

  辦法規定:禁止非法代開發票;不得介紹他人轉讓發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發票的,不得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和運輸;不得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並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同時,辦法簡化了發票領購程序,從正面引導納稅人合法使用發票,拒用假發票。比如:取消了發票領購環節的資格審核程序,規定納稅人憑稅務登記證、身份證明和發票專用章印模即可辦理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稅務機關也可以委託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罰款上限增至50萬

  新修改的發票管理辦法提高了對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對虛開、偽造、變造、轉讓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由5萬元提高為50萬元,對違法所得一律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票違法行為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也作了補充規定,包括:對非法代開發票的,與虛開發票行為負同樣的法律責任;對知道或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的,以及介紹假發票轉讓信息的,由稅務機關根據不同情節,分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所得一律沒收。三是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以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將於2011年2月1日起施行。